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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早报:用法律规范“灰色收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1:35 东方早报

  文 马红漫责任编辑 魏英杰 刘景 单雪菱

  近年来,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一个新的词汇“灰色收入”。按照中国社科院李志宁的计算,2002年中国城市人口一年可支配的收入总计就是2.5万亿~2.7万亿元,但当年全国的工资总额只有1.1万亿~1.2万亿元,也就是说中国城市普通居民的“灰色收入”可能有1.5万亿元之巨。(1月14日《现代快报》)

  谈到灰色收入就必须提及“黑色收入”和“白色收入”。“黑色收入”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得非法收入;“白色收入”主要指居民工薪报酬。而所谓的“灰色收入”,主要指城镇居民通过付出劳动和其他手段获得的工资以外的收入,如教师的业余讲课费、公务员的各种补贴报销、导游的购物回扣等等。

  中国庞大的“灰色收入”实际上是源于体制交替过程的正常表征。我国现阶段市场发育尚不完善,约束各种市场交易行为的法规尚不健全,这就为“灰色收入”提供了可乘之机。

  “灰色收入”的最大特征就是介于“黑与白”、“善与恶”之间,收入界限的模糊造成国民经济管理调节的困难,而法律规范的缺失造成“灰色收入”失去约束。

  “灰色收入”的存在,弱化了收入分配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调节功能。一方面,它使国家纳税基数下降,财政收入减少,削弱了国家财政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力度;另一方面,它使中国居民的名义可支配收入与实际可支配收入之间出现巨大偏差,政府

宏观调控部门和微观投资主体因此而不能真实地掌握需求支出的结构特征。

  此外,“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之间也常常彼此渗透和互相转换。如企事业单位一般的“公关收入”与行贿受贿收入;第二职业收入与侵蚀甚至牺牲第一职业工作等等,常常形成“灰中有黑”、“黑中有灰”的伴生关系。比如医生为了多拿药品回扣而不顾病人死活,开出天价药品和诊疗费等等。由此损公肥私、贪污腐败甚至刑事犯罪等都可能在“灰色收入”的温床中产生。表面看来,法律在其间失去了作用。其实,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制度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和完善,以明晰的产权为基础的各种市场法规几乎可以覆盖所有市场交易行为。在当代西方国家中个人所取得的收入,要么合法,要么非法,所谓“灰色收入”基本上不复存在。因此通过制定超前、统一而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和

政策法规并以此来强化对“灰色收入”的约束,是治理“灰色收入”的制度保证。

  遗憾的是,“灰色收入”问题似乎依旧被立法所忽视,在本应担当此重任的《物权法(草案)》中,虽然对保护国有、集体、私人的所有权进行了的规定,但并没有对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规定。而法律缺失与短视只会继续任其灰色地带的延伸与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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