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花公子”告“新派公子”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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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0:15 华夏时报 |
本报记者陈宇航通讯员李媛蒋秀凤报道昨天记者获悉,一起涉及到花花公子商标的侵权纠纷闹到了二中院,“花花公子”将美国新派花花公子集团有限公司等厂家告上法庭。 原告诉称,PLAYBOYENTERPRISESINTERNATIONAL,INC(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的“PLAYBOY”、“花花公子”及“兔头图形”等品牌经商标局注册登记于1986年进入中国市场。该公司又于1991年授权香港预发投资有限公司为中国总代理,经营PLAYBOY“花花公 子”品牌的服装、鞋类及皮具等产品。今年8月,原告在北京百荣世贸商城内发现被告陈雄军经营的店铺内大量销售印有“HIWELL”、兔头图形、“PEARLBOY”商标的衬衫。在陈雄军赠送的授权证书中还写有商标持有人为美国新派花花公子;中国总代理深圳新派花花公子;制造商义乌市迷你兔制衣厂等字样。于是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将陈雄军和这3家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4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5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