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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抓住车门时仍将车启动致人死亡如何定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1:19 正义网-检察日报

  案情:2006年1月26日14时张某驾车至一人行横道时,因急踩刹车惊吓了王某等人。王与张某发生争执。王到车辆左侧拉开车门拽张某下车,未拽动。王的同伴李某见状上前劝阻王某,并让张某赶紧离开。张某趁机将车辆二挡起步行驶,王某的手抓在车门上被带出30余米后倒地造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故意伤害罪(致死)。张某看到王某手把住车门,就应当意识到有可能会对王某造成伤害。然而,张某仍然将车启动,对可能的伤害结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致使王某被带出30米外倒地,造成了伤害致死后果。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是意外事件。《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张某见王某被同伴劝阻,一心想尽快离开。王某被车带倒发生在顷刻之间,张对后果无法预料,所以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因此应属意外事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张某启动车辆时知道王某的手把在车门上,应当意识到车辆继续前行会对王某造成伤害。然而,张没有采取有效预防措施,而是凭借经验轻信车速较慢且有李某阻拦王某,能够避免危险发生,由于张的轻信造成了王某的伤亡。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虽然故意伤害罪(致死)、过失致人死亡罪及意外事件之间有共同之处,但三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1.主观故意不同。故意伤害致死,主观上是以故意伤害为前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的死亡结果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意外事件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2.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持心理态度不同。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放任的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主观意愿。过于自信的过失和意外事件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根本否定的态度,发生这种结果是违背其主观意愿的。3.在间接故意中,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采取了无所谓的放任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中,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轻信能够避免。意外事件中,对危害结果不能预见或者无法预见。

  本案中,张某在启动车辆时看到被害人的手把在车门上已经预见车辆行驶可能会发生危害后果,但他凭经验认为虽然自己启动车辆,但车速较慢,王某会撒手离开,以致造成伤亡后果。张某的行为和心理状态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征,故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姜泉玲 于永昕 于铁林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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