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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高新:贯彻轻缓政策大胆适用“无必要”不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1:19 正义网-检察日报

  郑州市高新区检察院成立于2003年8月,侦查监督科只有4人。该院把适用轻缓刑事政策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相结合,在侦监工作中贯彻轻缓刑事政策,取得良好效果。

  2005年年底,该院牵头与高新区公安局、法院会签了《公、检、法互涉问题的规定》,统一了公检法对轻缓刑事政策的执法尺度。如该规定界定了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的主体为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老年人(60岁以上)、聋哑人、初犯、偶犯、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怀孕

、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另外,还规定了适用轻缓政策的罪名、法定刑、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险性以及保障措施等。

  为防止滥用无逮捕必要不捕放纵犯罪,公检法三机关规定在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捕决定前,必须经过以下程序:1.承办人对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综合评估,对可能判处的刑罚进行预测,对照法定逮捕条件,确定是否符合逮捕的证据条件和刑罚条件。2.讯问犯罪嫌疑人,考察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现实存在的社会危险性,听取其申辩意见和是否申请取保候审,掌握其家庭状况和社会关系。3.进行社会调查,掌握犯罪行为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程度,考察拟提供担保的担保人的情况,了解被害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4.承办人综合以上工作情况后,确定是否符合逮捕的必要性条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需要说明的问题”部分进行分析说明。5.科长审核。6.检察长决定(必要时组织办案组进行讨论决定)。

  同时,为保障适用“无必要”不捕的最佳效果,该院规定了一些监督保障措施:1.对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捕决定的案件,要事先与侦查人员进行沟通,说明不批捕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监督公安机关执行不批捕决定,同时监督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和移送审查起诉,保证犯罪嫌疑人按要求接受讯问和审判。2.要定期回访犯罪嫌疑人及其保证人,提出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具体要求和了解其在社会上的表现。3.要保持与被害人及其家庭的联系,及时掌握被害人受补偿的落实情况和被害人的态度,防止群众上访。4.对犯罪嫌疑人在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收押或逮捕。5.对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捕的轻刑案件,在公诉环节要坚持做到快诉,同时协调公安机关快侦,人民法院从快审理。

  该院在工作中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并非一帆风顺,一开始有些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适用“无逮捕必要”不捕存在顾虑,怕被认为是办人情案而坚持批准逮捕;有的承办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往往只核实证据,忽视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等。这些问题阻碍了轻缓刑事政策的落实。为此,高新区检察院首先在提高检察人员的执法观念上采取有效措施。如组织办案人员对本院办理的未成年人付某涉嫌抢劫罪的典型案例进行大讨论,以此警醒检察人员不能忽视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帮教。其次,选择不批捕后办案效果好的案件参加郑州市检察院“十大精品案件”评比,以此在办案人员中树立新的执法理念,增强办案人员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的信心。

  2005年,该院对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过失犯罪案件,适用无逮捕必要不捕14人,及时变更强制措施28人,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作者为郑州市高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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