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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用水权”受损,谁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1:26 正义网-检察日报

  现在存在一种很不合理的现象,就是“赔个人,不赔公众”。如果施工单位给某一家居民直接造成突出停水的损害,肯定要有所赔偿;但现在,施工方侵犯了大众的用水权,却没有人出来承担责任。

  

公众“用水权”受损,谁赔?

  远洋山水施工场地一角

  未经提前通知,小区突然停水,给居民带来诸多不便和尴尬,责任该由谁承担呢?

  9月26日晚8点多,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村小区突然停水。

  “我刚打开淋浴喷头没几分钟,水就突然变小,接着就停了。”9月27日,向记者提起这件事,鲁谷村小区的梅女士仍然十分懊恼:“洗澡前放进洗衣机里的衣服,也只能泡着,还不得不跑到远处的澡堂去继续刚洗了一半的澡。”

  “说停就停,一点都没有来得及准备,锅碗都没洗,抽水马桶也只能盖着……”同住在这个小区的张大妈也对记者叫苦不迭。

  该小区的苗先生告诉记者:“后来听说,附近正在建设的远洋山水小区在修路,他们的施工机械挖断了鲁谷村小区的自来水管道。令人气愤的是,事件发生后,竟然没有一个人站出来承担责任,就连向大家说明情况、表示歉意的一纸告示都没有,仿佛这件给小区居民日常生活造成不小损害的事根本就没有发生过!”

  自来水公司:我们也是受害者

  9月28日,记者首先来到鲁谷村小区物业公司。公司值班人员告诉记者:“远洋山水小区的施工机械挖断了我们小区的自来水管道,我们赶快关上了通向小区的自来水闸。这时一名鲁谷水站工作人员从鲁谷村小区走出来,在叫来维修人员的同时,责怪小区物业人员无权擅自关掉通往小区的自来水管道。”物业人员认为自己关掉自来水闸是好意,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进而出现了相互推搡的行为。

  记者随后来到北京市石景山区自来水公司鲁谷水站。在水站的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只负责收水费,不管自来水管道维修,这方面的情况应该去问石景山区自来水公司管网所。在自来水公司管网所,接待记者的武主任帮记者联系了当晚指挥抢修的石景山区自来水厂副经理王永顺。

  “应该说对这次突发停水事件我们的处理还是很及时的,”一见面王经理便对记者说,“这次被挖断的水管是直径150厘米的自来水供水管道,对我们来说属于很平常的抢修工程。我们最大的供水管道是直径600厘米的,一般直径300厘米以上的管道断裂才是大事故。”

  谈到对此类突发停水事件的处理,王永顺说,这类小规模的突发停水事件随时可能发生,为此他们制定了各项应急预案,“鲁谷村的水管抢修事件实现了‘小修不过夜’的承诺,27日凌晨1点半就抢修结束了,其间我们还准备了一辆水车给小区送水。”

  “遇到这类事件,从来还没有居民向我们提出过赔偿要求,”当记者问到自来水厂会不会对给鲁谷村小区居民造成的诸多不便有所补偿时,王经理明确表示:“自来水厂也是受害者,我们已经给挖断水管的远洋山水工程部下了通知单,让他们赔偿水厂的损失,但是现在还没有回音。他们不是由我们供水,处罚权也在城管部门,能不能拿到赔偿,能拿到多少赔偿,连我们自己都不清楚。”

  城管大队:能否处罚不好说

  记者随后电话采访了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他们表示,目前还不清楚9月26日晚鲁谷村小区的停水事件。听到记者反映的情况后,他们做了记录,不过通常他们只对污水四溢的污染事件进行处罚,至于对停水事件能否处罚尚不好说。

  在石景山区城管大队的网站上,记者查到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提供地下管线资料或者施工单位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管线损坏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对管线损坏负有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记者在采访中听有关人员说,远洋山水前期施工的工程队了解该处地下管线情况,后来换了施工队,估计就没有注意地面下的自来水管道。

  远洋山水:至今没有回音

  9月29日上午,在远洋山水工程部,记者几经周折才找到工程部负责人的办公室。说明来意后,该负责人表示不知道鲁谷村小区挖断水管的事情,说这是由经营部负责处理的,他当着记者的面给经营部负责人打电话,但是对方似乎一直没有接听。该负责人随后请记者留下联系电话,并表示下午经营部的负责人一定会和记者联系,告知处理情况。但是截至发稿时止,记者始终没有收到远洋山水经营部的任何消息……

  法学专家:要求赔偿是业主不能被漠视的权利

  对于此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社会法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刘俊海给记者分析了其中各方的法律关系。

  “这里面存在两层法律关系:小区居民和自来水公司之间是供水合同关系;小区居民和远洋山水施工方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刘俊海表示,由于在晚上8点的用水黄金时间突然停水,显然,不仅给鲁谷村小区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困难和一定的经济损失,而且必然影响他们正常的心灵安宁,带来数日精神上的烦恼。对于这些无辜遭受的侵害,小区居民要求赔偿是他们不能被漠视的权利。

  “小区居民可以根据供水合同关系要求自来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刘俊海说,虽然是远洋山水施工挖断了供水管道,但在自来水公司和小区居民之间的供水合同关系上,如果没有规定相应的免责条款,它就应当因为没能完全履行供水义务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居民的损失。当然,自来水公司不是直接侵权人,它赔偿了居民损失后,可以以此向施工侵权方要求追偿,并可一并要求施工方赔偿自己抢修水管的费用和浪费的自来水钱。

  小区居民也可以以侵权责任直接要求施工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小区受损居民众多,他们可以提起代表人诉讼。赔偿的损失不仅应当包括居民因为停水遭受的直接损失,还应包括因此受到的间接损失,甚至包括适当数量的精神损害赔偿。

  刘俊海认为,现在存在一种很不合理的现象,就是“赔个人,不赔公众”。本案中,如果施工单位给某一家居民直接造成突然停水的损害,肯定要有所赔偿;但现在,施工方侵犯了大众的用水权,造成了更大的损失,却没有人出来承担责任,这是很不正常的现象。

  刘俊海认为,现在是城市拆迁施工频繁的时候,这类侵犯公众切身利益的事件具有相当的普遍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建设施工单位“应增强社会责任感,常怀感恩之心,常思侵权之险。积极主动地出来化解矛盾,也为自己营造一个和谐的建设环境。”

谷峻杰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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