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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向虚开增值税发票者“亮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3:36 江南时报

  本报讯(通讯员 陈宇 王妍) 日前,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浙江省乐清市人王某某被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万元。同案在逃的刘某某、郑某某被泗阳县公安局网上通缉。

  该案的成功告破完全取决于泗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们锲而不舍的精神,经泗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查实,2004年初,浙江省乐清市人刘某某、郑某某、王某某分别化名

胡有于、金存根、王建宏,并以假身份证在泗阳县注册登记了“泗阳恒隆机电工贸有限公司”。一年来,该团伙成员为牟取暴利,大肆虚开增值税发票。2005年1月,泗阳县国税局在纳税评估中发现,该公司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随即立案稽查并向该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

  经查,2004年2月~2005年1月,泗阳恒隆机电工贸有限公司以收取开票额的5.5%至6%“手续费”的形式,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先后向上海、吉林、安徽、宁夏等地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7份,价税合计11268388.75元,税额为1637287.17元;用伪造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7份,抵扣进项税额1635530.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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