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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借条犯何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5:51 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案情]陈某与张某曾是服过刑的“狱友”。2004年3月16日,陈某因经营冷库生意缺资向张某借款5万元,约定二年归还。今年3月,张某携借条向陈某讨要借款,陈某夺过借条,揣进自己的口袋,张某让其归还借条,遭陈某拒绝。陈某随后邀来一伙人将张某赶出家门,张某无奈向公安部门报案。

   [说法]处理此案存在以下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陈某不构成犯

罪。因为陈某抢夺的借条本身无经济价值,陈某没有使他人财产受到较大损失,其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行为人陈某构成抢劫罪。陈某公然抢夺张某到期合法债权的借条,非法占有张某的私有财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行为人陈某构成侵占罪。陈某抢夺张某的借条,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借条所载明的债权,陈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第一、陈某构成犯罪。首先,陈某抢夺作为借条的纸片,仅从纸片的角度上讲,其本身不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陈某抢夺借条后,达到了消灭借条所载明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目的。其次,陈某抢夺的借条是载明张某与其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张某有权向其索要到期债权,陈某也应归还到期债务,这是社会诚信原则。而陈某为了赖账,强行夺过借条,使得张某的债权无法实现,实际上造成了张某的财产损失,而陈某也因借条的灭失,将本应偿还张某的借款占为已有,获得了不法利益,且具有“拒不交出”、“拒不退还”的犯罪特征,其行为应构成侵犯财产型犯罪。

  第二、陈某构成侵占罪还是抢夺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已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两者的共同点是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地侵害自己无所有权的财产。两罪的不同点是,侵占罪行为人侵占的财产是行为人业已合法持有的,也即在行为人的合法控制之下的财产。“合法持有”则是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对他人财物的暂时的占有权或暂时的使用权,但持有人不具有所有权。持有人将他人财物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持有是侵占罪的最大特征。就本案来说,陈某通过借款方式占有张某财产5万元,但这款项的所有权始终是张某的,张某对陈某享有的债权实际上就是在借款到期后使用权转移到己方,而这种债权的载体就是陈某所出具的借条。陈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抢夺借条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和犯罪特征。法官徐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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