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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浅析为“流氓兔”张目的新闻导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6:00 光明网
陈名重

  韩国希玛柔公司申请“流氓兔”商标注册,遭商标局拒绝,提出复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最后告上法院可依然败诉。《青年周末》10月5日为此发表了长篇报道。

  何谓流氓?根据词书解释,“流氓指放刁、撒泼、施展下流手段的恶劣行为”。通俗的说法,凡仗势欺人、横行霸道、怙吃霸赊、侮辱和强暴妇女等等都是人人痛恨的流氓行为。用“流氓”二字注册商标已经是令人发指了,可作为负有舆论导向之责的《青年周报》

却从多方面去深挖细掘无限拓展它的新闻内涵,借用无名无姓的消费者之口,为“流氓兔”商标涂脂抹粉:

  一曰,“流氓兔并不流氓”。兔子在中国有象征美好、善良的“玉兔”神话传说,本与“流氓”无缘。可制成玩具后,既然“流氓兔不流氓”,难道不能取个更美好更取笑的名字?“流氓”二字只能使人心生恶感,商家却偏偏要给玉免玩具贯上“流氓”头衔,说轻点是一种恶作剧,说实际点那是在借用商业抄作之名,用文化的方式对中国人特别是下一代潜默移化,从思想上使他们模糊善良与丑恶、荣誉和耻辱的界限,什么“中间一套”、“花花公子”等商标,都是违背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道德和风尚良俗的,我相信大多数中国人不会接受,即使有人对其津津乐道,那也是自己的心态早就被扭曲了。

  二曰,拒绝流氓兔注册,“是否开了商界“思想犯”不良先例”?自“文革”结束之后,早就取消了思想罪和言论罪。但这种“取消”并非就是倡导可以“胡说乱道”,就可以不顾及法律的道德的规范,你说错了话还是会受到别人的规劝,道德的遣责,舆论的抨击,如果偏离到“毁谤”、“颠覆”的性质,还会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审批机关不批准商标注册总有各种相应的理由,但无论如何也不意味着给商界定下什么“思想犯”的罪名。媒体这样定性,是否太武断了点,是否在给商标审批机关施压?如果商标局对商标申请只能“来者不拒”,那还要设商标局干吗?

  三曰,“有人取名叫流氓,公安局会不会拒绝登记”?回答这个问题并不难,只要有人这样作,公安局是没有理由拒绝的。但是,且慢,13亿中国人中,有没有人叫“×流氓”的?人们常说“好人、坏人头上没有刻字”,只有通过具体的事实和现象才能区分,现在在媒体的心目中居然真有这样的人,公开取名叫“×流氓”,除了疯子以外绝没有第二个。前不久有报道称,一位10岁的小女孩给邻居一位少年取了一个“混名”,一气之下就被这位少年杀害了。杀人者自会依法严惩,但取个混名却招来杀身之祸,可见一个人的名字何等重要!

  四曰,这个人叫“流氓”,是否“这个人就不是好人、叫这个名字就会带来不良影响?的确,名字只是一个符号,取什么名字是一个人的自由。也不能说就一定会“文如其名”,比如取名什么“×富贵”却偏偏是一个穹困僚倒的人生,“×寿山”却早早夭折了,等等。因此叫什么名字并不能决定人的一生,但人们总不会取名来侮辱和贬低自己的形象吧,即使是事实上地道的流氓,也深知流氓的名声很臭,社会影响很大,他同样不会自己取名叫流氓,还会反诬受害者是流氓呢!虽有“我是流氓我怕谁”的诳语,那只不过是吓唬别人的恶言,怎么堂堂正正的媒体新闻人就没有这种感受?

  五曰,“没有造成任何不良影响”。什么都不用说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章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媒体为“流氓兔”商标被拒而喊冤叫屈,自知是与法律背道而驰的,法律明明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这个“或”字表明,其中只需具有任何一条就“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可媒体却各取所需片面认同“尚无不良影响”为由视为将“流氓兔”一棒打死,有违法律规定,怎么就不用另一个条件呢来衡量呢?难道用“流氓”作商标不正是“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吗?

  我赞赏媒体从多角度发出不同的声音,但媒体绝不是自然主义的奴隶,无可厚非有其自身的倾向性。特别是涉及到法律和道德方面的新闻也绝不可能没有自己的观点,但这种观点应该是正确的舆论导向,作为社会公众的代言人,它奉献给读者的精神食粮应该是公正的呼声、正义的呐喊,高尚的道德,美好的心灵,文化的精萃,如果为那些诸如“流氓”之类的邪恶字眼张目,其结果只能使读者非常之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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