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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端汤烫伤客饭店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8:20 沈阳网-沈阳今报

  今报讯(首席记者隋冠卓)“孩子在我这儿帮忙的时候把人给烫了!”

  王林(化名)接到开饭店的孩子姑姑的电话,毫不犹豫地去医院看望伤者。“孩子惹祸了,当然是做父母的赔钱了。这不天经地义吗?”

  而法院的判决结果是,赔偿款由孩子姑姑王某承担。

  端着热汤脚下一滑

  今年5月份的一天,上初二的王壮(化名)到姑姑开的饭店里玩,“当时客人非常多,王壮就自告奋勇帮忙,我就让他帮我收钱、找钱。这时有个客人催着要的一锅汤已经炖好。服务员又都没空儿,王壮就自己把汤端出来送去。”姑姑说,王壮走到客人的桌边时,脚下突然一滑,半锅汤泼在了客人的身上,汤顺着客人的脖子流到了衣服里。“出事之后他吓得端着半锅汤愣那儿了,我赶紧把他叫了回来,打了120。”

  索要赔偿告他父母

  在医院医治一段时间后,客人周某伤势有所好转。王壮和父母还有姑姑对周某的受伤深表歉意,表示医药费肯定会承担,但周某还要王壮家人承担自己误工费等其他费用。

  “孩子把人伤了,是我们不对。我们一直在拿钱给他治疗。不过误工费什么的也得我们给吗?”就赔偿问题,双方不欢而散。此后,王壮家人停止给周某付医药费。

  一气之下,周某将王壮父母和饭店老板王某告到法院,索要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5000元。帮工伤人老板负责

  日前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王壮14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壮在端汤时致周某烫伤的行为,发生在为姑姑王某的劳动过程中。其帮工的行为受姑姑的支配和约束,王壮的监护人即父母没有疏于教育、监护、照管的过错,王壮的父母对周某的伤势不承担民事责任,而王某应为周某的伤势负责。因此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周某要求的合理部分,赔偿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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