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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办案人员可提出调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8:23 法制日报

  本报武汉10月10日电 记者胡新桥 通讯员周哲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与侦查活动监督调查办法(试行)》今日正式推出,标志着该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了切实可行的手段。

  在今日召开的湖北全省检察机关建立刑事立案与侦查活动监督调查工作机制电视电话会议上,与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杨振江认为,湖北此举为全国首创,是侦

查监督工作机制的改革和创新。

  该办法规定,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中,立案侦查不当、对嫌疑人刑逼诱供、非法收集证据、滥用强制性措施、在侦查活动中以权谋私利、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等14种情形,依法启动监督调查程序。

  人民检察院在调查中,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手段,根据需要还可以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但是不得使用限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

  这个调查办法规定,检察机关调查后认定刑事立案与侦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公安机关纠正,对于有违法行为的侦查人员,还可向公安机关提出更换办案人员的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意见不被接受的,可向上级检察院、公安机关直至人大常委会反映。调查发现侦查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报检察长决定初查、立案侦查。

  对于侦查活动的投诉经查不实的,检察机关还将对侦查机关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对于诬告陷害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应征说,这个办法的出台,既能对侦查权力形成有效制约,又能对公民权利及时救济,还能保障侦查活动依法、高效开展,克服侦查监督客观依据不足、监督的针对性不强、监督不积极等问题,对加大监督的力度、提高监督质量均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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