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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广告发布合同 上海公开征询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8:23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0月10日讯 记者姚芃 据来自上海市工商局的消息,该局与上海市广告协会共同拟制的广告发布系列合同示范文本日前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

  据了解,这次推出的广告发布系列合同示范文本包括《上海市报刊广告发布合同》、《上海市电视、广播广告发布合同》、《上海市户外广告发布合同》。3种合同示范文本,主要有以下三个亮点:

  一是强化了甲方(广告客户)提供真实、合法广告样稿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的义务。在合同第三条第一项甲方的权利义务中,要求甲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广告证明材料并承诺广告内容真实和合法,如果乙方已尽法定审查义务,而因甲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造成广告作品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由甲方承担责任。

  二是严格了乙方(广告发布单位)对广告内容审查的义务。合同中约定乙方应建立广告审查制度,配备相应的广告审查人员,广告发布必须经审查人员审查并签字同意;如果乙方(广告发布单位)没有尽到法定的广告审查义务导致发布的广告违法的,甲方(广告客户)可向乙方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是细化了违约责任,有效防范双方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和明确解决纠纷的具体方案。合同中设置了甲方逾期付款、乙方未按期发布以及广告发布错误等违约责任条款。

  广告发布系列合同示范文本的征求意见稿在上海市工商局网站、上海广告监督管理网、上海市广告协会网站公布,网上征询意见时间从公布之日至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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