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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8:23 法制日报

  编辑同志:

  2005年9月1日,中学生李某在一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2006年4月3日,李某在上学途中,被刘某驾车撞致颅底骨折,共花去医疗费9000元。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由刘某一次性赔偿了所有的医疗费。此后,李某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医疗费。保险公司认为肇事者已经支

付,李某不应获得双重赔偿,因而拒绝。但法院却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请问: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祝娟

  祝娟同志:

  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已经获得赔偿而拒赔,所依据的是保险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所受到的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关系而取得额外利益。但是,它针对的是财产保险合同理赔,人身保险则不同。保险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即如果被保险人因他人过错遭到损失,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并不影响其再向第三者行使索赔的权利,反之亦是如此。意外伤害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伤害而致残、致死为保险事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的业务范围。也就是说,本案中的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在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是不能依据所谓的保险补偿原则拒绝理赔的。

  方园 刘元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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