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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开启和谐社会大门的“金钥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8:23 法制日报

  构建一个包括调解在内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将大量的社会矛盾通过非诉讼手段予以分流化解,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当前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法治观察

  本报特约评论员 胡健

  正在召开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核心议题,就是审议“构建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是当前和今后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发展的主旋律。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途径和分配方式日益多元化,社会利益结构也随之分化、重组,新的利益群体和阶层逐步形成,各种新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不断涌现,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矛盾凸现期”。正是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构建和谐社会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中之重。但我们必须认识到,现实世界是充满矛盾的,矛盾和冲突也是社会所固有的,人们可以暂时压制、控制、缓解,而不可能一劳永逸地消除这些矛盾和冲突。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但和谐社会应当是能够有效疏解社会矛盾的、安定有序的社会。因此,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如何有效地将矛盾和冲突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如何最大限度地缓和甚至化解矛盾和冲突,使其造成的社会危害和损失最小。

  对此,社会各界进行了积极地探索和实践。比如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撰文指出,司法调解通过把讲理与讲法结合起来的方法,让当事人能够接受调解结果,自动履行程度高,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彻底解决纠纷、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同时,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也在讲话中指出,人民调解是化解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有利于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群众怨气,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而在实践层面上,比如山西省开展了“矛盾纠纷调解年”活动,高度重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把大量不稳定因素化解在了基层,有效防止了矛盾纠纷激化升级,有力维护了社会大局稳定。比如青岛市建立的“大调解”工作机制,突破了传统调解模式的单一和局限,建立了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机关牵头组织,劳动、工商、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综合运用多种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和谐相处的新机制。

  可以说,各部门各地方诸多的创新之举,开创了整合各界力量共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先机。这些举措的一个共同经验,就是重视并发挥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社团调解、行业调解、中介调解等调解方式在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从文化层面看,中国是一个重感情、更富有人情味的社会,中国文化崇尚和解,倡导并奉行“和为贵”,调解制度在中国社会源远流长,具有深厚的伦理基础和文化基础,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了执法成本,更容易被人民群众理解和接受,同时也早已因此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

  从社会现实看,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利益纠纷大量出现,群体性纠纷特别是由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和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矛盾明显增多,并出现由个别向群体发展的新动向。这些社会矛盾纠纷没有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最终以案件的形式集中到司法领域,成为各级法院难以承受之重。而片面强调或依赖诉讼,并不能从根本上平息矛盾纠纷,反而会加剧社会矛盾的对抗和紧张,影响到司法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度,不利于社会稳定。社会矛盾纠纷的复杂性、频发性与司法救济手段的局限性之间的冲突日益显现。因此,构建一个包括调解在内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将大量的社会矛盾通过非诉讼手段予以分流化解,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当前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从实际效果看,调解更能体现当事人平等主体的地位,发挥平等协商、平等对话的功能,更能创造和谐的气氛,更接近实质正义的要求,既稳定了社会,又可以为法院节约司法资源,为党和政府节约社会资源。同时,有利于增强社会凝聚力,培养健康的人际关系,实现建设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

  正因为如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一定要充分利用好调解———这把开启和谐社会大门的金钥匙,不断总结、开拓创新,从而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缓解法律诉讼不断增长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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