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公积金按月还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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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8:56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通讯员宫吉晶金陵晚报记者李子墨 【金陵晚报报道】围绕公积金异地贷款、按月还贷等老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昨天,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陆世平表示,新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于9月27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批准,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南京市民可以按月提取公积金还贷。 对于时下许多老百姓关心的公积金异地贷款问题,公积金管理中心方面表示,目前操作还不成熟,可能无望于明年1月施行。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我们一直在就此进行密切的磋商和筹备,将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推出此项服务。” 按月还贷大大减轻压力 新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被公认为“市民购房的福音”,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市民可逐月提取还贷,将大大减轻购房借款人的还贷压力。 目前,缴存公积金的南京市民在凭借购房合同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余额后,若要再想利用公积金来还贷的话,就只能委托银行每年将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转账一次,用来偿还贷款本金。 记者注意到,公积金按月转账还贷并不表示将每月缴纳的全部公积金用于还贷,而是规定实行按月转账后,公积金账户内必须保留一定的余额。 困难群体买房申请贴息 南京市此次制订的新《条例》对困难群体提取公积金作了人性化规定,允许享受低保、患重病、残疾、遭遇灾祸的困难群体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支出。同时,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生活特别困难的借款人,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可以申请利息补贴。这相当于在低息的基础上再给予优惠。 民工也可缴存公积金 新《条例》还将住房公积金缴存群体的范围扩大。新《条例》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有工资收入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其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有关人士解释,并不是所有的自由职业者都能申请缴存,必须具有执业资格的,如注册会计师、咨询工程师等;也不是所有的打工者都可以缴存,而是必须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据介绍,目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各项准备工作,保障新《条例》明年1月1日顺利实施。市民如想更详细地了解新《条例》的具体内容,可以拨打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电话进行咨询。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 公积金缴存:8455281784552819 公积金贷款:8455282784552829 公积金个人信息查询电话:8455289995533 公积金按月还贷,常州有3个条件 按照常州去年7月份执行的公积金提取规定,贷款人申请用公积金逐月还贷要满足3个条件:一是借款人要按借款合同正常还贷1个月以上;二是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金额合计有超过6个月的贷款月还款额(即如果某人月还款额为2000元,则其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需在1.2万元以上);三是申请逐月还贷时,贷款没有逾期,而在贷款人申请了逐月提取还贷以后,如果其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的存储金额小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时,提取还贷委托将失效并自行终止提取还贷,当其公积金账户再次达到提取还贷条件时,可重新申请办理提取还贷手续。(编辑若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