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万六给没给咋就说不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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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8:57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通讯员建宣本报记者刘治安 【金陵晚报报道】曾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张林(化名),为了一笔3.6万元的事故赔偿款,已经第二次和肇事方李学(化名)对簿公堂了。而这一切都和那张“语焉不详”的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有关。前天下午,南京建邺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肇事方:我给过钱了 李学称,2003年9月1日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他赔偿给伤者张林10.8万余元,其中4万元由保险公司承担。双方赔偿本来已经了结,可张林称总共才从李学这里拿了3.2万元,还有3.6万元没见踪影。“我早就把钱如数交给张林的姐夫了。因为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简称赔偿凭证),就没另打收条。”李学认为这份赔偿凭证就能证明自己的赔偿款项已经全部付清了,因为上面有受害人的亲笔签字。 受害方:签字为理赔 但法庭上,张林对李学的说法提出质疑。他的代理律师说,李学当初只付了3.2万元(有收据),张林之所以会在写着“赔款已付”的赔偿凭证上签字,只是为了去保险公司办理赔手续。 这份“赔偿凭证”上有交警部门的公章,交警部门接受法官询问的回答,也印证了张林的说法:凭证只相当于调解协议,开凭证后,一联交给受害人,再由赔款义务人拿到保险公司理赔。至于双方是不是付款,他们是不管的。 事实上,张林也确实是凭着这份赔偿凭证,顺利地从保险公司拿到4万元理赔款的。 法官没有当庭宣判。 根源:赔付不规范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律师嵇伏枥认为,此事的根源在于“赔偿凭证”操作不规范,才致使纠纷的产生。 嵇律师认为较稳妥的做法是:收款人一方应当和赔款义务人另行作出书面约定后,方能在拿到钱以前在“赔偿凭证”上签字;交款人一方,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在单独交款时也应要求收款人出具收条,以避免纠纷的产生。 (编辑阳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