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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9:01 解放日报

  (2006)沪海法催字第3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上海龙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已于2006年9月29日作出(2006)沪海法催字第3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上海龙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对原属上海银凌贸易有限公司的上海籍“育银”轮附有的船舶优先权予以催告。凡对该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

申报权利,办理船舶优先权登记。逾期未主张权利的,视为放弃船舶优先权。

  特此公告。

  联系人:周 刚、陈 菲电话:86-21-68622075

  地址:中国上海浦东迎春路567号 86-21-68567567转4083、4081

  二OO六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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