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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信马由道:业主维权须自公民自治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9:07 金羊网-新快报

  ■信力建

  日前,广州12楼盘的业主委员会向广大小区的业主们发出倡议,号召集体追讨由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这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业主所受侵害其实非自今日始,但通常的态度不是茫茫然不知向何处讨得公道,就是静观个别出头者冲锋陷阵而等待坐收其利。这一次则不然,居然大哄大嗡地喧闹起来,发出倡议,集体追讨,他们不再是单

个的微弱得几近于不闻的声音,而成为一股较为强烈的声浪,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

  一群利益共同者不依靠政府组织,而完全自发地站起身,一齐喊出自己的诉求。这其实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常见不鲜的一景,但在我国还不多见,因此有其特殊重大的意义。

  这次追讨维修资金的倡议书被人们称为广州业主维权的首次联合宣言,这话并不错。但笔者认为,这只是一次民间组织的一些公民在自身利益遭受严重侵害时的第一次无奈的反击,而解决业主与开发商、业主与政府、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的诉求与司法裁判之间的四种博弈,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真正彻底解决的途径,便是公民们权利意识和权利保障意识的全面觉醒,建构公民自治的市民社会。

  业主委员会是建立申诉与维护业主权利的机构,并形成一种维权制度,业主们支持并参与委员会的建设,委员会集中大家的意见提出诉求采取行动,这的确是公民自治的重要一步。但这不应只是遇到问题时的权宜之计,而应当是正常的组织动作方式。如果只是当被侵犯权利之时,才想到用扩大影响的方式来集体发出呐喊,这不免流于散兵游勇的格局,依旧一盘散沙,与现代社会公民自治的要求相去甚远。

  无论如何,这次业主们发出的集体呐喊不但展现了广州市民公民意识的觉醒和现代社会国民的风貌,而且对相关法规的制定也会产生某种推动和促进作用。现在,《广东省业主自治条例》的修改正在进行之中。笔者认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应高度关注并研究本次事件,并对业主所反映的情况与建议进行归纳,成为新的立法依据,同时要向行政各部门转达意见以利改进工作。

  对这一事件本身的最终处理,无非是通过协商或请求法院裁决,其深层意义则远超出纷争所包括的有限范围。我们正在着手建设的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公民是国家的真正主体,不再是无足轻重只能听任强权者呼喝、任人宰割的草芥小民。

  还原公民权利,倡导明确的权利保障观念、法治观念和自觉的守法精神,共建文明的公民社会。这也许就是集体追讨事件“第一声啼哭”之中深藏于心的另外呐喊和意义所在。(作者系知名教育人士)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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