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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公寓可免营业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9:36 南方新闻网

  本报讯(记者罗斯丁通讯员王媛媛)经国务院批准,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执行。

  据介绍,税务部门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

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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