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自种菜不备案不能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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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9:37 南方新闻网 |
农民自种菜不备案不能卖 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征求市民意见,月底将出台 本报讯(记者严慧芳)根据即将出台的《广州市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下月起,农民自家种的菜想进市场,必须得到工商部门备案,标明产地 和合格证才能卖了。记者从广州市食品安全网上获悉,目前该办法正在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广州市食安办收集各方意见后,将组织专家进行讨论,预计月底可正式出台。农民自家种的菜是否安全,饲养的鸡、鸭产品质量是否达到标准?这一直是市场监控的空白。正在征求意见的《办法》意见稿中的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可食用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可食用产品。 《办法》规定,所有进入广州市批发市场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单位和个人及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经营。广州市农村地区农贸市场允许农民在市场内出售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但必须在市场开办者明确划定并设立明显标志的专用区域内经营。也就是说,农民自种的青菜、自养的鸡鸭如果没在工商部门备案就不得在市场摆卖。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和按规定进行的食用农产品市场自行抽检,被抽检人不得拒绝。 《办法》也首次对食用农产品的安全责任提出了详细的处罚规定。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出售食用农产品时,应提供包括品名、数量、出售者、日期等内容的相关凭据。当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无有效的质量安全证明文件,并因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经营者无法履行赔偿责任时,由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实行先行赔偿。 (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