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局出台新税收优惠政策 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免征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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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9:43 南方日报 |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通讯员/王媛媛)昨天,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报经国务院批准的税收调整政策,广州对地区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社会化改革的有关税收政策作了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的税收新政策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止。 据介绍,这次税收政策调整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 税、营业税免税优惠。具体来说,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以下简称高校后勤实体)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市地税局强调,对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