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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学生提前到校一人嬉戏中被撞伤 法院裁定学校未尽保护职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9:44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佘锦通讯员/陶瑜)两个提前到校的小学生在嬉戏中一人撞倒另一人,被撞倒的学生多处受伤,事发后,受伤学生的家长一纸诉状将撞人者和学校都告上法庭,学校则以学生提前到校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南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经审理查明:小池与小汪均系深圳市蛇口育才教育集团下属育才三小的学生,去年3月17日7时30分左右,小汪与他人嬉戏追逐时,与从升旗台下跳下的小池撞倒在一起,造成

后者左桡骨远端青枝骨折、左头顶头皮血肿、1颗门牙切角缺损、1颗门牙切断隐裂。事发后,深圳市蛇口育才教育集团辨称两学生均属提前到校,发生意外,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校在学生进入学校后即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生虽系提前到校,但此时学校已对学生开放,并允许学生进校,在此情况下学校即应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而且在本案中,被告育才集团并不能证明其已尽到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职责,也未对提早到校的学生的活动作出合理安排,且未在活动范围较广、容易发生危险和事故的操场安排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和保护学生,因此,学校未尽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对学生的受伤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法院指出,事发时,被告小汪、原告小池已分别年满13周岁和10周岁,对自己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且小池从升旗台上跳下,与小汪碰撞而受伤,其对此亦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于三方在事发时都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裁定原告、两被告按各自1/3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被告均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为其法定监护人,其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其父母承担。判令被告小汪的法定监护人、被告深圳市蛇口育才教育集团分别赔偿原告小池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1054.67和8054.67元。目前本案已上诉。

  图:

  有学校挂出警示标志,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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