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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停车被盗 责任由谁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9:59 南方新闻网

  小区内停车被盗责任由谁担?

  消委会认为保安人员对乱停放汽车未提出异议,应该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

  本报讯(记者何达志通讯员叶冠勇)王先生把一辆价值25万元的小汽车停在了小区里,结果第二天发现,车被盗了,王先生要求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给予赔偿,物业公司以王先

生没有把车停在小区的停车场内为由拒绝赔偿。

  业主:签订了汽车保管合同

  王先生近日告诉记者,他与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今年5月份签订了汽车保管协议,每月交纳了汽车保管费500元。上个月初,王先生开车回到小区停车场时,停车场的车位已满,于是就将汽车停放在了停车场外距离保安亭不远的地方,次日取车时却发现汽车被盗。王先生认为,既然他交纳了汽车保管费和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就有义务保障其财产的安全,遂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损失。但是,物业管理公司却认为王先生没有将汽车停放在停车场内,已经超出了约定的保管范围,己方不承担被盗赔偿的责任。

  王先生称,自己和物业公司签订了汽车保管合同,物业公司就应该为财产损害负赔偿责任。他没有停在停车场也是因为当天停车场满了,自己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把车停在停车场外的,而且也是出于安全的考虑,他把车停在了靠近保安亭的位置。所以于情于理物业公司都应该给他赔偿。

  物业:未停在双方约定场所

  但是物业公司则坚称,只有车辆停在停车场才算是双方约定的场地,就算当天停车场没有位置,王先生也应该及时和物业公司商量,要求把车停放到物业公司认为适当的地方,而且不是私下停放到小区内的其他地方。

  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王先生把物业公司投诉到了广州市工商局12315投诉受理中心,指挥中心认为,王先生所述基本属实,王先生未及时向物业公司交涉,要求把汽车停放到停车场,而是私下停放到小区内其他地方,也有一定过错。但其过错程度明显轻于物业管理公司,具体承担保管责任的保安人员对王先生乱停放汽车的行为未提出异议,而随后又没尽到管理人应尽的义务,如通知王先生把车辆停放到停车场或指定的地点,核对车辆的出入凭证、验明有关证件才予放行等制度,而致使车辆丢失,应承担管理人管理不善造成财物被盗的主要责任。最后在12315的帮助下,物业公司终于同意给予王先生一定的补偿。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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