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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执法”是否合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10:03 大河网-大河报

  据新华社10月10日消息,如果把房子出租给从事传销活动的不法分子,房东也要受到严惩,这是福建省日前打击传销行动中推出的规定。其实许多地方都在采取这种“连坐房东政策”,鞍山规定房东须有房客的准确信息,北京某区规定房东须与房客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防火及计划生育协议书等,否则将受惩罚。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打击传销和推广计生是职能部门的责任,房东只有配合的

公民道义责任,而无“必须积极监管”的法律责任。一个房主只能掌握这个房客的基本信息,房客有隐私权,房东不能整天盯着房客在房间里干什么;房客详细的个人信息掌握在公安部门手中,房东也无从知悉;房东当然也不能对自己租出去的房间进行搜查——也就是说,要确定一个人是否在房间中从事传销行为,得手握相应权力才行,只有相应的职能部门才有这种权力。

  租房获益是房东享受房屋私有产权延伸出的受益权,依法纳税后无须再承担其他法外义务,“房客传销房东连坐”就是为房东设置法外义务。再说,鉴别房客是否传销也是有成本的,既然政府不为房子租不出去负责,也无权强制要求公民承担这种成本。

  但这并非说房东把房子租出去后就不对房间内发生的事承担任何责任了,作为产权拥有者必须为房间承担一定的“递延义务”,这些义务出租屋管理法规已作了限定,如不准将房屋出租给卖淫者、无身份证者等——但这些“递延义务”须是房东力所能及、容易察觉的,不能设想房东出租房子之前就已是传销鉴别专家。

  总之,为房东设置其力所不能及的义务,既因为无从实施而虚置了打击传销的监管防线,又侵犯了房东的权利。□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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