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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权利保护:流动人口管理立法的宗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11:03 浙江在线

  在社会流动规模空前扩大的情况下,如何把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问题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目标结合起来,是各级政府面临的新课题。上海市于2002年推出了“居住证”制度,外来人口能够享受上海市民的一些待遇,比如引进的人才的子女可以报考当地高校,还有失业保险金、综合保险、社会保险等。深圳市的“居住证”,把就医、上学、工作、生活等内容纳入该“居住证”的管理范围。日前,北京市也正在研究制定或修订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地方法规,其在价值理念、制度设计、技术方法等方面的问题,引起人们的关注。(10月10日

《法制晚报》)

  这不仅仅是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方面的具体问题,而是涉及社会福利或公共物品的分享问题、建立什么样的管理机制和公共秩序的问题;甚至还是流动人口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领域的人权问题。

  半个多世纪以来,以户籍为惟一标准,城市里的医疗、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公共物品,户籍在外地的人属“流动人口”,为所在城市做出贡献的同时,不能公平地分享这些公共物品,甚至处于被管理甚至被防范、被歧视的境地。这不仅损害了公民的正当利益,对国家和社会包括对这些城市,也十分不利。

  公民在自己的国家应当享有同等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城市中的“流动人口”如果不能公平地分享公共物品,不仅与社会平等、社会正义相悖,也违反了社会的基本理性。这会给“流动人口”的管理带来负面影响:不能公平分享公共物品的“流动人口”,难以对其“栖身”的城市产生认同感、归属感,这对社会秩序的形成、改良和保护无益。

  因此,建立什么样的“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机制,允许他们分享哪些和获得多少公共物品,关系到一系列问题:能否引导他们认同、热爱、留恋所在的城市;能否鼓励他们最大化地发挥创造性和积极性,直接为社会做出贡献;能否逐渐消弭户籍制度人为制造的矛盾,引导人口合理流动并实现人力资源的良好配置;能否引导和调控好城市化过程;能否积极推动“新中间阶层”的扩大和公民社会的成熟,等等。

  制度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科学、合理、正义的社会政策与法律制度,对社会具有强大的积极塑造力量。与“流动人口”有关的政策选择和制度安排,应当在价值取向、权利确认、权利救济等层面通盘考虑、统筹安排。在价值、理念方面,应当具有平等保护公民的“经社文领域人权”的意识,特别是对那些在城市里实现了稳定就业的非本地户籍人员,不能再简单地当作“流动人口”,而应给予其“市民待遇”。在具体权利方面,公共物品应当按照成本负担方法分类。地方财政负担的公共物品,可以根据“流动人口”在该城市的贡献大小,进行不同比例的分享;还可以与其原籍、先前工作地等地方,共同向其供给社会保障类的公共物品。借助互联网、智能档案等技术,应当能实现这些目标。

  另有一个消息,北京市拟把“流动人口”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是为善举。但在有关政策所蕴涵的价值、理念方面,更需要有宏大视野,把“流动人口”问题与上述各重大问题和目标的关系处理好。“首善之区”之所以“首善”,主要是能为各地树立表率。


作者: 陈步雷(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研究员)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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