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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如何拿掉"贪官外逃"这块"免死金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11:13 浙江在线

  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国在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方面取得一系列突破性进展,贪官外逃的通道正被一一堵塞,一些腐败分子被引渡回国,中外反腐合作趋于制度化。(10月9日《新华网》)

  重视反腐国际合作,让贪官的“外逃通道”越来越窄,对我国在追逃过程中存在的“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等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和依据。显然,就

签署司法协助和引渡条约问题加强与各国的谈判,是堵塞贪官外逃通道的前提。

  我国与发达国家签订引渡条约的主要障碍,就在于对“死刑犯不引渡”原则的异议。今年4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与西班牙的引渡条约。其中规定:“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做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在中西引渡条约首先出现了涉及死刑犯引渡问题的条款,表明中国第一次承认并尊重了“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原则。但谁都知道,西班牙已经废除死刑,条约规定的这条“义务”,其实就是为中国“量身定制”的。

  对于中西引渡条约中的“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出现过不同意见。据新华社报道,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教授等人在审议中表示出这样的担忧,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会不会成为外逃贪官的“免死金牌”,对惩治贪官不利,并且极有可能导致“同罪不同刑”的问题。还有人认为,条约中白纸黑字的明确写明“死刑犯不引渡”承诺,对于仍坚持死刑制度的中国来说,心理上很难接受。

  或许对我国来说,为了能追回逃往发达国家的外逃贪官,承认“死刑犯不引渡”条款确实算得上是一个“务实”的选择。但是,如果贪官逃出国门、有了“引渡条约”的掣肘,我们就不得不眼睁睁地看着这些“家贼”便宜占尽、性命无虞,这对于没逃掉的那些贪官、对于其他刑事犯罪分子,都将是极不公平的,也必将损害中国刑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因此,“死刑犯不引渡”的“副作用”也是不容回避的。引渡条约中如此“明确的条款”,实际上已经对中国现行法律关于死刑制度的规定造成了冲击。

  外交部负责人曾表态说,西班牙是欧盟中较有影响的国家,与之签订引渡条约将为中国境外追捕逃犯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震慑外逃犯罪分子”。似乎今后哪个贪官再打算逃往西班牙,就是一条“自投罗网”的“下策”了。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养尊处优的贪官最害怕的当然是脑袋搬家了,而“逃往西班牙”就能修成“不死金身”,这何尝又不是一条“上策”呢?看来,既然“外逃通道”不无成为贪官“保命通道”之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把贪官解决在国门之内才算得上是治本之策了。


作者: 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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