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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播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11:27 信息时报

  车祸受伤难做治疗

  孕妇被迫剖腹产保险公司拒赔偿

  时报讯 (记者 魏丽娜 通讯员 苏代平 吴娇)车祸后,保险公司将司机的违规驾驶当作免责条款拒赔,而车祸中受伤的孕妇被迫提前进行剖腹产保住胎儿,谁来为受害人的损

失买单?两审法院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作出一致判决,支持受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诉求。

  孕妇车祸受伤

  被迫提前生产

  2004年5月一个清晨,费全民驾驶广州东越公司的半挂车,自中山运货回广州。司机费全民虽只考得B照驾证,但为揽更多的活却开A照驾证资质的挂车。当天,当车行至中番公路一路口右转弯时,车失去控制,散落的货物砸中了一台行驶的小客车。车上3人受伤,其中一名为孕妇。交警调查结果是费全民没有把车上货物捆扎牢固造成事故,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中左脚骨折和头部外伤的孕妇亚婕已怀孕7个月,更严重的是,经妇产科医生检查,腹中胎儿还没成熟,不能马上做剖腹产。为了不影响胎儿,30岁才孕育新生命的亚婕一直忍着伤痛的折磨,坚持不用药物治疗。半个月后,亚婕不得不提前剖腹生产,额头上还多了一道8厘米长的疤痕。

  2005年11月,亚婕诉至中山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费全民、东越公司、广州某保险公司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等共3.3万元。其中,特别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5万元,以及整容费6000元。

  凭借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拒赔

  为肇事车辆承保的是广州某保险公司,双方约定第三者责任险为20万元。一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扣除已付的医疗费1.5万元,直接对亚婕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1.3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理由是依据《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只要具备“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及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任一情形者,均属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范围,而本案事实完全符合该责任免除情形。

  其实,2004年5月1日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已赋予交通事故受害人向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该案发生在此法实施后,而广东省原第三者责任险又具有强制性,所以中山市中级法院参照第76条的规定,维持一审原判。

  (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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