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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莫非都要调解到“撤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11:31 信息时报

  广州对办理离婚者拟强化“案前调解”,以化解当事人矛盾,减少“轻率”离婚。此举主观愿望不错,但其思路和操作令人置疑。

  据认为,“案前调解”的必要性,一是目前离婚手续过于简化,导致出现“闪电式离婚”,离婚率上升;二是婚姻纠纷直接进入司法程序,调解时间和调解次数较少,效果不佳。显然,这种观点暗含了一个前提,就是“离婚是不好的”,因此认为离婚手续和调解的

操作,不能过于简单。这不但与事实不符,也有悖于“新婚姻法”的精神。

  离婚是好是坏,没有一定成规,不离并非就好,离了也未必不好。当中的取舍存废,当事人的亲身感受最为真切,外人难以替代。“新婚姻法”的一大改革,就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降低离婚的难度。离婚证颜色的由绿变红,也意味着摒弃以往视离婚为负面的观念,把离婚看作是与结婚同样正常的家庭现象。目前法庭处理离婚案件,判决之前通常都有2到3次调解,已经足够,如果调解失败就是“效果不佳”,那么,莫非要把所有的离婚案都调解到“撤诉”不成?感情破裂的夫妻若因调解而延误了离婚,难度也是好事?

  有种似是而非的说法: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离婚率上升会影响社会稳定。其实,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是政治经济制度和战争,西方社会没有因其高离婚率而导致不稳定;非洲国家离婚率很低,却“挽救”不了社会的动荡。要求在法定程序之外强化离婚调解、降低离婚率的做法,其思想根源盖出于此,不足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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