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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力:冒名顶替者如何成了受害者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07日08:26  法制日报

  作者:劳力

  2004年,湖南隆回县学生罗彩霞高考后,没有被任何高校录取,而冒名顶替她的同学、时任隆回县公安局政委的女儿王佳俊却被贵州师范大学录取,并已顺利毕业。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冒名顶替者王佳俊及其家长受到舆论的一致谴责和声讨。而在此刻,首次披露该事件的媒体却于次日公开为侵权人脱责,宣称“冒名顶替的王佳俊同样是受害者”。

  冒名顶替者同样是受害者。笔者对这个结论感到十分不解,真不知道媒体和记者依据什么得出了这样的结论。

  首先,王佳俊是冒名顶替事件中最主要的侵权人,她不仅侵犯了罗彩霞的姓名权,还严重侵犯了罗彩霞的受教育权,不仅损害了罗彩霞及其家人的经济利益,还给罗彩霞目前的学习和生活带来许多严重影响,甚至还可能因此改变罗彩霞未来的前途和命运。无论从哪个方面说,在这个冒名顶替事件中,最大最直接的受害者都是罗彩霞,作为侵权行为人的王佳俊咋在转瞬之间就变成了令人同情的“受害者”呢?

  或许在冒名顶替事件发生之前和之初,王佳俊并不同意假冒同学之名,不排除是在父母或亲友的劝说和压力下,勉强答应冒名顶替上大学。但这仅仅能说明不是自己主动策划,并不能否定她在整个冒名顶替事件中的主要侵权人角色。毕竟之后的一切行为,包括冒名报到、冒名读书4年以及冒名申请教师资格等等假冒罗彩霞所做的事情,都是在王佳俊明知且主动的情况下进行的。没有任何理由推脱责任,更不能借口目前的困境把自己由“加害人”摇身变为“受害者”。

  至于王佳俊目前的困境,如毕业证、学位证书以及教师资格证等相关权利和资格都将面临被注销,因为冒名顶替被曝光而致身败名裂,并因此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日子也的确不好过,甚至由此而彻底改变她未来的人生命运。所谓一失足成千古恨,着实令人惋惜。但同情不能不分是非,感情不能代替法律。王佳俊所以要承担这样的惨痛后果,是因为她侵权在先,违法在先,是侵权人和违法者应当接受的法律处罚,是违法者必须付出的代价。这既是恢复法治秩序的基本方式,更是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如果社会把更多的理解和同情给予侵权人,那将是非颠倒,善恶不分,对真正的受害者乃至整个社会都是不公正的。

  笔者注意到,近来我国的舆论界出现了一种过分为违法犯罪人开脱的不良倾向,从两年前对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枪杀案凶手赵承熙的“哀悼”,到今年为惨杀8人的杀人恶魔熊振林表示“惋惜”(不少人因此指责社会缺乏矛盾舒缓机制),再到现在公然把侵权人美化成受害者,无不体现了对违法犯罪者的无原则的过分关怀。难道这就是社会宽容?这是一个文明的法治社会的应有景象吗?我看很值得全社会进行认真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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