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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杰:严重侵犯公民姓名权应当入罪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08日07:33  信息时报

  作者:李克杰 副教授

  天津师范大学即将毕业的学生罗彩霞,偶然发现自己的名字和身份正被高中同学王佳俊使用着,于是一桩发生在5年前的“公安局政委女儿冒名上大学”事件浮出水面。除了一些细节仍待核实外,剩下的工作恐怕是相关责任人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以及受害者应如何维权了。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情况看,在这起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中,罗彩霞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受到了严重侵犯。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两个方面的法律责任追究,都存在某种程度的局限。

  首先,人们一般认为的受教育权被侵犯,在法律上面临无法具体定性以及缺乏法律责任规定的尴尬。我国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都分别规定了受教育者的具体权利及受到侵犯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然而,这些法律所保护的受教育者的权利都是入校后的学生,而不包括参加国家招生考试等待录取的考生。因此,一旦罗彩霞向法院起诉要求受教育权被侵犯的赔偿,法院将面临无法可依的困局。

  相比之下,依据民法通则追究冒名顶替者侵犯姓名权的民事责任,要容易得多。受害者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等。但是,一定有不少人会想到另一个问题,即对侵犯公民姓名权的人除了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能不能以及应不应该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呢?

  严重侵犯公民姓名权是否应当入罪,这是一个非常尖锐的问题,需要认真研究。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刑法在这方面存在空白,立法机关应当根据形势的变化和社会的需要,及时将严重侵犯公民姓名权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畴,将其犯罪化,以强化对公民姓名权的保护。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与人社会交往的频繁,公民姓名权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蕴含在姓名权背后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越来越丰富,迫切需要强化对公民姓名权的法律规范,加大法律保护力度。近年来,在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的同时,侵犯公民姓名权的事件却出现日益增多的倾向,各种冒名顶替事件层出不穷,除了发生在中考高考中的冒名顶替事件外,还频繁出现在招工招干、民专公、银行贷款、电信登记甚至结婚登记过程中。许多冒名顶替者不仅侵犯受害者的姓名权,而且还非法占有和利用姓名权背后的资格和能力,严重侵犯公民的身份权。比如罗彩霞不仅被冒用了姓名,更重要的是其受教育的资格也被一并侵害。严格来讲,情节严重的侵犯姓名权行为,其对受害者的伤害和对社会的危害,远胜刑法中已有的侮辱罪和诽谤罪。

  可见,侵犯姓名权只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而没有刑事责任,是很不科学的。严重侵犯公民姓名权入罪,并不意味着所有侵犯姓名权的行为都要入罪,从客观表现看,应当要求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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