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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警方应如何面对飚车案罪名认定之疑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3日09:32  新闻晨报

  作者:王琳

  连日来,发生在杭州的“阔少飙车案”可谓是舆情汹涌,民怨沸腾。贫富断裂的社会现实,“富二代”的标签以及现场的惨状,使得案件的处理更受瞩目。围绕车速之争,罪名之辩,杭州交警也陷入了故意偏袒肇事一方的网络指责之中。对此,杭州公安局负责人表示,将对该案公正办理,并真诚欢迎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对办案过程进行监督。

  有此姿态,当然值得认可。但网络上的质疑、批评与指责本身就是监督。欢迎监督的前提,是接受已有的监督并认真作出回应。

  在车速问题上,警方曾于8日下午通报该事故时初步判断肇事车辆事发时为每小时70公里左右。这一说法与目击者所描述的“受害人被撞飞数米高、20多米远”有着很大反差。知名作家、同时也是专业赛车手的韩寒撰文分析指出,当时车速应在每小时120公里左右。警方对此的回应是,最终超速程度还需要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证人证言、影像资料、车辆鉴定等多方面因素,才能得出科学正确的结论。至于肇事车辆的技术指标改装问题,也须等待专业鉴定结论。

  在一个社会分工日益精细的现代社会里,我们对于专业判断有着越来越多的依赖,这确是事实。鉴定需要一定的时间,等待也许是关注此案的民众最现实的选择。但自去年以来,“镇坪虎照门”和“云南躲猫猫”事件中,都曾出现了鉴定结论迟迟未至的情况,这些公共事件犹在眼前,不免让公众担忧警方是否也会施以“拖”字决,来等待汹涌舆情的逐渐消退。若要打消这种普遍心理,及时披露鉴定结论是警方的舆情危机应对中最为紧迫的事。

  对肇事者胡某是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不少法律界人士提出了不同的见解。最典型的观点是,胡某涉嫌的罪名应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警方的回应称:公安机关对某一案件以涉嫌某种罪名立案侦查,是根据已收集到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定的。言下之意,根据现有证据还只能确定胡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应当承认,“交通肇事罪”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两种较易混淆的罪名。就在5月9日,成都有媒体也曾披露当地一起类似的事件。据《成都日报》报道,4月26日晚,富家子弟蒋佳君醉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悍马”沿二环路南三段由红牌楼方向朝人南立交桥方向行驶,在永丰立交桥附近制造了一起连环撞车事故,并肇事逃逸,造成1死5伤。当地公安也是以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为由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但成都高新区检察院否决了这一案由,而是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了批捕。办案检察官向媒体公开了作此涉嫌罪名变更的四项理由,其中谈到:嫌疑人的“疯狂”行为,客观方面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主观方面对于发生的严重后果完全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性质恶劣,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

  尽管“成都车案”中的蒋某是醉酒驾车,而“杭州车案”中的胡某是闹市飙车,他们在客观方面并不完全一样,但这两类行为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却是共同的。“成都车案”恰可视为“杭州车案”的示范版本。从现有事实来看,杭州警方之所以迟迟未予变更胡某涉嫌的罪名,并不在证据不足。准确理解两种罪名的法律精神并依法认定,应成为杭州警方的当然选择。(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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