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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波:疫病控制也要保护隔离者的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5日07:38  新京报

  作者:刘洪波

  尽力保护被隔离者的权利,至少包括如下方面:一是安全,需要从医疗上、心理上进行及时的跟进和疏导;二是保护他们的隐私,不能披露与疫情传播无关的私人情况;三是平等而不是歧视,他们应该获得社会的尊重,他们的各种工作待遇和劳动保障理应受到平等保障。

  济南确诊中国内地第二例甲型H1N1病例。与成都病例不一样,济南病例有更多的“未明接触”。昨日,卫生部有关人士向记者解释,因为患者在航班上并未发病,所以将密切接触者锁定在了患者前三排与后三排乘客上;而患者在火车上已经发热,所以要搜寻整个车厢的乘客。

  “密切接触者”范围的区别对待,说明疫情防控部门依据不同情况,在寻找和实行不同的隔离措施。在民众权利与疫病控制之间,如何寻找一个相对清晰的界限达至一种基本平衡,这样做无疑是正确的。

  疫病是典型的全球问题。全球化时代,国门成为疫病的“防火墙”已越来越不易。现在,中国的两个输入型病例虽尚未引发流行趋势,但人们安全感的变化不可避免,相关防疫措施的再度加强也势所必至,公共场所视疫情变化而定,与染疫者接触过的人被隔离观察则是基本措施。

  疫病也可能冲击许多观念,例如它可能形成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之间的某种紧张关系。毫无疑问,近代以来的世界,发展了以个人为基础的权利观念,每个人都拥有独立而且全面的权利,许多权利被视为天赋而不可剥夺。而疫病的严重性,可能需要个人权利的暂时让渡,例如隔离观察,这是一种控制疫情的基本措施,意在消除疫情蔓延的危险。

  疫病隔离既是一种医学措施,也是一种社会措施、法律措施。从医学上讲,对一种危险的疫情,隔离是控制疫情的当然之选。从社会角度看,隔离是基于社会和多数人的权利。从疫病隔离的强制性来说,被隔离者处于服从状态,自由行动暂时地受到一定限制。

  作为医学措施的隔离与作为社会措施的隔离并不一样,例如,作为医学措施,隔离是无条件的,但作为社会措施,隔离的形成依赖于被隔离者处于少数,如果多数人染疫,那么隔离无法实现,未染疫者只能自我远避,所以隔离可以说是多数人对于少数人所采取的一种社会措施。在法律上更是这样,隔离无法在一个多数人染疫的状态下执行。但是,多数人染疫,社会后果简直不可想象,人类理性不允许坐视这种局面出现。

  疫情的出现,必然使社会产生严格并且坚决执行隔离措施的愿望。但同时,这并不意味着被隔离者的权利是可以忽视的。隔离针对的并不是一种具体的损害,而是损害的“可能性”,也就是被隔离者可能带有病毒。社会因为技术上的欠缺,没有能力为某人立即验明染疫状态,隔离施于被隔离者,本质上是少数人为多数人的安全付出的代价。

  尽力保护被隔离者的权利,至少包括如下方面:一是安全,无论是集中隔离,还是单独隔离,都会带来被隔离者心理上的不安。这种不安,来自其原来社会环境的失去,进而他们担心会不会染疫,这需要从医疗上、心理上进行及时的跟进和疏导;二是民众和媒体还要注意保护他们的隐私,不能披露与疫情传播无关的私人情况;三是平等而不是歧视,为了公共利益,被隔离者不得不忍受隔离的孤独痛苦,他们应该获得社会的尊重,他们的各种工作待遇和劳动保障理所当然应受到平等保障。

  思考疫病控制与个人权利之间存在的冲突,使人感到疫病话题的沉重。疫病威胁人类,不只是生命和健康,还有人类关于世界、秩序、个人、社会、价值等问题的答案。控制疫病的措施,需要在进退尺度上、行动力度上注意分寸。

  □刘洪波(资深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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