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克梅
杭州公安局已经以胡斌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警方称,胡斌到底构成什么犯罪,最终还要以法院判决为准(5月16日《广州日报》)。
明明肇事车速存在超70码的较大可能性,警方却草率发布“70码”的“权威”结论。“欺实马”一词还是为飙车案前段工作进行了客观评价:存在不够公平、不够透明,忽视民意的漏洞。尤其令人担心的是此案的判决存在巨大结论差异——“危害公共安全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谁能保证判决结果不会再出现选择性执法的“欺实马”现象呢?
区分两者的主观标准是,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肇事人胡斌知道晚上8时在闹市区超速飙车会给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却明知故犯。特别是发生车祸后:“胡斌表现得满不在乎,下车打电话”。“对眼前的事故若无其事,反而抽烟谈笑,并在聊天中说到要‘用钱解决’”。这显然就是主观故意而不能被认定为过失犯罪,也适用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外还要考虑到本案严重的社会影响。此前,不少居民晚上常听到楼下飙车党轰鸣的发动机声,飙车已成为杭州“城市公害”,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如果按照肇事罪从轻处罚肇事者,“继续飙车”的动机就会死灰复燃。
不少法律工作者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比较符合法律规定也能化解社会舆论压力,同时对类似的行为起警示作用”。这方面已有先例,比如北京已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罚飙车人的案例;成都蒋佳君酒后驾驶无牌照“悍马”造成连环撞车事故,也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捕。依法惩戒,会有益于公共安全,否则,就会有“欺实马”的嫌疑! (刘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