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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宇:习水幼女案是否会开一扇恶例之门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8日08:58  红网-潇湘晨报

  作者:晓宇

  习水性侵幼女案爆发之初,给予善良世界的震惊,是摧毁性的。

  很难用“感同身受”此类的词语来形容这种道德摧毁感,一时的茫然之间,人们不能相信,他们花一样的女儿,究竟处在何等样的事实中?而这个社会的道德,在金钱面前,究竟沦陷到何等地步?泪水堵塞了情感的出口,金钱践踏了道德的门槛,在这种迷茫之上,最让人痛楚的,不仅是身体所背负的伤害,还有心理上抓不住一滴眼泪的虚空——这个社会的道德价值,在一切皆可买卖的失范面前,它的沦丧还有没有底线?

  习水性侵幼女案,就如一个潘多拉盒子,黑暗之魔,在阳光下漫漶。此后,媒体又曝出浙江丽水市碧湖中学19名中学女生在从2007年始的两年时间内,被“商人、村干部”等身份的人强奸,其间的介绍主要“通过同学带同学出来玩的模式”,事后也涉及300元、500元不等的金钱给予。5月11日,媒体又曝出,四川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长卢玉敏,经人介绍,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宜宾县公安局召开案情分析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不知对方是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的,不属犯罪行为,经审查,卢玉敏不知何某不满14周岁,因此,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仅被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

  沦丧总是惊人地相似,一叶落于沟渠,非智者不以为秋,但千叶仍然落于沟渠呢,是否仍能视而不见?

  习水案为我们揭开了现时性侵幼女的一个暖昧空间:即在这样的案例中,都存在既为受害人又为施害者的低龄同学的介绍,都存在威逼胁迫与金钱给予的双重事实。由于金钱给予与中间人牵线的嫖宿之名,及“嫖宿幼女罪”1997年以来在法律上的存在,性侵幼女因而具备了道德与法律上的双重暖昧。施害者在嫖宿的名义下于道德与法律的退守上心安理得,受害者则在金钱的暧昧中陷于反抗与半推半就莫可名状。法律对于“嫖宿幼女罪”的设立,就是对于“不知对方是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这一模糊事实空间的确认,法律对于这一特殊事实的退守,实质就是对于金钱交易的退让。

  就性侵幼女这一事实不断漫延、不断被揭示的现实来看,幼女对于“卖淫”的道德价值与后果判断十分模糊,而施害者则在金钱的付出中膨胀出蔑视法律与道德的嚣张,并在对嫖宿后果的算计之下无所顾忌。因此,为保护幼女计,为保护社会的道德价值计,法律必须也应当消除“嫖宿幼女罪”罪名之下道德与法律的暖昧空间,“嫖宿幼女罪”本身就已经创造了这一暖昧空间,宜宾警方对于卢玉敏的处理就是明证。

  重提习水案,有抹不去的沉重,但我们仍得学会艰难地面对,社会的进步总在于一次又一次的真诚面对。在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就性侵幼女案撤诉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袁荣会多次强迫幼女卖淫,已构成强迫卖淫罪,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将全案报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5月17日,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袁荣会构成强迫卖淫罪,以被告人冯支洋、母明忠、陈村、冯勇、李守明、黄永亮、陈孟然构成嫖宿幼女罪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们仍然在以善良等待正义,但在卢玉敏案之后,在“嫖宿幼女罪”的罪名之下,习水案审理打开的仍然是一扇可能的恶例之门——不能恰当地惩恶,即无所凭藉来扬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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