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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代表委员应当由谁来评价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0日08:08  新京报

  新京报社论

  根据河南省新乡市出台的一项评价机制,该市25个市直职能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对企业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劳模等特殊人群进行评价,评议结果成为推荐代表、委员、劳模等的重要依据。结果,在今年3月的换届选举中,有26位上一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被评为“差”,未能获得组织推荐,被取消了候选人提名资格。(《河南日报》5月19日)

  有舆论对此叫好,认为此举是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群体的有效监督和制约。但实际上,如此“创新”却有违基本的民主政治常识。根据我国宪政制度设计,代表、委员拥有代表人民监督政府的政治权力,政府则承担接受监督的政治义务。而由地方政府部门评价、制约本地代表、委员,显然颠倒了权力制约的正当次序,其逻辑显然错误。

  如是说,并不是说政府部门对拥有政治权力的特殊群体不能行使正当的行政权力,如果企业界代表、委员在环保、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方面有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政府部门当然有权监督,该执法就执法,该处理就处理。但必须厘清的是,政府部门对企业家代表、委员的行政监督或管理,所针对的应当是其“企业家身份”,而不是其“代表、委员”身份,更不能以代表、委员的候选资格为制约条件。如果混淆了这两者,完全由政府部门掌控代表、委员候选资格的话语权,势必难以避免两种危险:一是一些代表、委员因担忧将来失去候选资格而不敢行使监督政府部门的正当权利;二是一些敢于履职却得罪政府部门的代表、委员被不正常地“评价掉”。

  从新乡开展评价活动的实践效果看,似乎的确淘汰了一些参政素质不合格、甚至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家代表、委员。但这只是表面现象,并不足以构成支持这项举措的合理理由。

  人们更应追问的是,这些“问题”企业家当初究竟是如何当上代表、委员的?事实上,近年来,“老板代表”、“企业家委员”过多的现象已引起社会的广泛批评。在不少地方,一些经政府推荐后顺利进入人大、政协的企业家,并非因为具有参与公共事务的责任意识和政治技能,而是因为其能为当地带来投资和GDP,支撑着地方政府的政绩。

  也正因此,一些企业家代表、委员恐怕并没有多少履职的热情,更在乎的或许是头上的“政治光环”,以及背后所隐含的“身份保护”。如有关报道所言,“少数代表、委员、劳模等忽视社会责任,把荣誉称号当做为企业、自身谋取利益的资本,影响了这一群体的社会形象”,其深层原因恐怕就在于此。

  包括企业家代表、委员在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然要接受监督和制约,但监督的主体不应是政府部门,而应是普通公民。代表、委员作为民众的利益代言人,有义务接受民众的评价,乃是普通的政治常识。问题在于,如何将这种理论上的监督机制真正落到实处。

  公示代表、委员的履职情况,并接受公众评议,都是民众监督代表、委员的有效途径,而且,这种评价、监督和制约并不能选择性地局限于企业家代表、委员,而应针对所有代表民众参政议政的群体,并形成常态性、制度化的机制。

  尤为重要的,应当建立更加公平、公开、公正的民主机制,进一步落实和保障民众的选举权、推选权,进而选拔出真正合格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事实上,从本质而言,这些民主权利也是最本源、最实质的评价权。民众要对代表、委员实施有效监督,最有力的“评价”方式莫过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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