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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没有主犯却判从犯有罪法院要掩饰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11日14:55  中国江西网

  作者:杨涛

  2004年间,原深圳彩电总公司总经理张隆军应上海开开公司及总经理张晨的请求,并在张晨书面担保的情况下,帮助开开公司向其国际贸易伙伴开出的信用证贴现5810万美元,但这110单信用证实际上并无真实贸易背景,而是涉嫌虚报上市公司业绩。事情暴露后,张隆军虽然没得到一分钱,却被以信用证诈骗罪逮捕入狱并获刑15年。日前,根据著名刑法学家、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教授的质疑,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上海市高院重新审查。(《法制周报》6月11日)

  俗话说:“皮之不存,毛之焉附”,但如今,在上海两级法院,却真真切切出现了“不在皮上生长的毛”。记者拿到的张隆军案两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张隆军“指使他人使用伪造的信用证附随单据”诈骗开开公司的巨额款项。判决书说:在共同犯罪中,张隆军是“从犯”。但通篇却只字未提谁是主犯,也没有按照司法判决的惯例,将可能是主犯而没有到案的人标明“另案处理”。也就是说,在没有认定“主犯”的情形下,法院凭空搞出个“从犯”,皮没有,毛却有了,不知毛从何而来?

  有必要给上海两级法院普普法,《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也就是说,如果认定一起共同犯罪,至少有两个人以上,而且,如果认定了“从犯”,那么在同一案件中,一定会有主犯。根据司法惯例,如果从犯到案,而主犯一时没有到案,那么,也应当在判决书上,将主犯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事实详细叙述,将他们的责任区分清楚,并在主犯姓名上标明(另案处理)。如果一份判决书,光提到“从犯”不提“主犯”,那将滑天下之大稽。

  这么简单的法律常识,我不太相信上海两级法院会是无意中的忽略,我向来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猜测法官,但这回我却不能不产生质疑。

  其一,这极可能是“选择性执法”的结果。在本案中,即便是张隆军涉嫌信用证诈骗罪,但是,他并没有直接实施该案,而是帮助上海开开公司及总经理张晨开出信用证,至多算是从犯——事实上法院也是这样认定,如果要说是主犯,张晨或者更多幕后的人才可能是主犯。现在,法院并不问主犯是谁,却揪着从犯不放,这不是“抓了小虾,丢了大鱼”,向全世界摆明了,有关部门是要“选择性执法”吗?

  其二,这极可能是一场“执法报复”。事实上,张隆军在这起信用证诈骗罪未得分文,而且,“周教授还提出,该案在审判程序中也存在严重问题,案件的关键证人前后证词完全矛盾,但法院却只采信对张隆军不利的话,不采信对他有利的话,同时拒绝证人出庭作证,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见红网6月11日陈杰人《刑事判决不能违背常理和法律原则》)因此,张隆军是否涉嫌信用证诈骗罪很值得怀疑。这种情形下,所谓的主犯根本不到场、不亮相,甚至判决中只字不提,会不会是有关部门为报复张隆军所设下的专门陷井,因为,当主犯一出现,张隆军主观上是否有诈骗的故意不是很明了吗?

  说实话,我非常担心我所提出的两种假设是真正的事实,因为,这不仅仅说明我们司法机关根本不具备审判的业务水平的问题,更重要是,这是一种利用滥用司法权力侵犯公民合法权利,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问题。可是,要让我相信这种假设不成立,我希望,上海法院能拿出合理的理由来解释这种没有主犯却只有从犯的判决,解释一下主犯到底去那里了?事实上,本案的疑问远远不仅于此,我根本不相信原审法院能作出合理的解释,本案理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解释这种只有从犯没有主犯的难解之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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