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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滨:哈尔滨警察打死青年案民事赔偿问题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12日10:25   中国法院网

  作者:鸿滨 

  作为一起轰动全国的案件,舆论对“哈尔滨警察打死青年”案的几名被告将承担何种刑事责任非常关注,而该案的附带民事赔偿问题却少有人问津。笔者认为,逝者已去,让被告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固然重要,但是,通过民事赔偿对受害人家属进行经济上的弥补,或许更有实际意义。

  庭审过程中,死者林松岭的父亲林吉利、母亲鹿庆红及非婚生女林某某对齐新、刘力男及糖果酒吧经营者金梅都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李鑫宇、王金刚也分别对杨森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但是,人的生命和健康都是无价的,并没有一个明确的金钱尺度来衡量。那么,此案中,司法机关可能会如何确定赔偿的范围和额度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对赔偿范围作了详尽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一般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及已死亡被害人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理费用。本案中,齐新、刘力男应当赔偿林松岭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其女林某某生活费及必要的交通费等;杨森应当赔偿李鑫宇、王金刚的经济损失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被杨森损毁的财物损失等。

  那么,糖果酒吧经营者金梅也被告上了法庭,她是否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林松岭的近亲属认为,糖果酒吧工作人员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也应当赔偿。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从当时情况来看,糖果酒吧保安员在双方发生冲突后,曾及时出面劝阻,警方接到报警后随即赶到现场,糖果酒吧不存在未及时报警的责任,已履行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不宜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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