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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寿根:缓解居民收入差距消费税比个税更实用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23日08:48  东方早报

  作者:任寿根 

  近日国家对卷烟产品消费税作了重大调整,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乙类香烟由30%调整至36%,雪茄烟由25%调整至36%。原来的甲乙类香烟划分标准也同时进行了调整,原来50元的分界线上浮至70元,即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为甲类卷烟,低于此价格的为乙类卷烟。此外,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另有消息称,白酒消费税的调整也箭在弦上。

  这次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力度较大,几类烟产品消费税的税率提高幅度较大。一般认为,此项政策将有助于提高国家财政收入,同时对烟产品的消费会起到抑制作用。这只是认识到问题的一个方面。实际上,在中国,消费税在缓解居民收入差距方面的作用比个人所得税更大。相对西方国家而言,充分运用消费税进行收入再分配更符合中国国情。

  中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是缓解居民收入差距过大。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已由改革开放前的0.16上升到目前的0.47,超过了国际上0.4的警戒线。通过个人所得税进行收入再分配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个人所得税主要对富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要考虑税收征管因素,特别是综合个人所得税,对税收征管的要求很高。有人提出中国应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这种看法忽视了税收征管因素。目前在中国推行综合个人所得税还不现实。

  考虑到税收征管因素,中国在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同时,应进一步改进消费税制,提高消费税在收入再分配中的“分量”。有人肯定会觉得惊讶,消费税属于流转税,而流转税的特征是累退的,消费税怎能在收入再分配中发挥大的作用?

  最近30年国际上税制优化理论的一个重要发现是,不考虑税收征管因素的最优税制是不存在的,一个理想的税制应建立在便利执行的基础上。而且,目前已有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正在考虑重新“重用”包括消费税在内的流转税,增值税成为当今世界上最流行的税种便是证明。相比消费税而言,个人所得税征管难度较大,尤其是综合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同样在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制也是很复杂的,执行成本也比较高,一般的民众搞不懂,需要聘请税收中介代理,这就是西方国家税务代理比较发达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中国,要很好地执行个人所得税更加困难,因为单依靠税务部门来管好个人所得税,有点“难为”税务部门。这主要是因为,在中国,现金交易非常普遍,要全面掌握个人的所有收入,有相当大的难度,或需要花费相当大的成本。这就是为什么工薪阶层个税收入占总个税收入比重较大的重要原因,因为工薪阶层收入较好控管。而消费税执行起来比较容易、比较方便,花费的征税成本低。在中国,缓解居民收入差距,消费税比个人所得税更实用。

  中国实行的消费税,严格意义上应称为“特别消费税”,它不是对所有商品普遍征税,而是在特定环节选择对部分商品征税。如果在消费税税制设计中,把所有高档消费品都列入征税范围中,且实行高税率,这一方面能大量增加税入,另一方面还能起到较理想的收入再分配作用。因为,高档消费品的消费人群一般是高收入者,对高档消费品课以较高税率,就能使高收入人群间接负担更多税。此次中国对烟产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方向是正确的。被调整的烟产品中,甲类烟的标准上调了,且将其消费税税率提高了11个百分点,这已经有了使其发挥收入再分配的“味道”了。

  从历史经验看,征收消费税给纳税人带来的感觉上的“不适”,比个人所得税好得多,因为它不像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征税那么直接。前阵子,有媒体报道,英国政府拟加征“富人税”,对年收入超过一定数额的人增加所得税,上调适用税率,当时就有不少富人以“要移民”进行回应。

  从中国税制结构角度看,消费税在税制结构的地位还较低。在中国,相对其他税种而言,消费税的发展空间还很大,消费税的收入再分配作用有待进一步提高。

  (作者系经济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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