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副司令
从国企领袖到阶下囚,从颐指气使到命悬一线,陈同海付出的代价可谓沉重,收获的教训可谓深刻。陈同海案为某些自恃“功勋卓著”的大企业的头头脑脑们上了生动的教育课——国有企业创造的巨额利润不能成为攫取私利的借口,更不能作为规避国家法律的挡箭牌,无论是谁都逃脱不了“多行不义必自毙”的铁律。
根据官方披露的案情,陈同海大搞权钱交易,大肆收受贿赂,违法所得1.9亿元,罪责当诛。由于他自首了全部受贿事实,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检举他人的违法违纪线索,并且在侦查、起诉、审判期间认罪态度好。基于法定和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法院作出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
虽然司法机关对陈同海案的判决合法、合理,但社会公众对这样的判决似乎并不满意。在公众的道德审判中,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显得苍白无力,案件法定、酌定从宽量刑情节被刻意忽略。在当前较为浮躁的社会整体心态下,对于身兼“大官”、“大富”双重角色又犯下受贿重罪的陈同海,许多人认为除了“除之而后快”以外,没有更好的选择,这种想法不无片面和偏激。
从公布的事实看,陈同海苟全性命并非法律对他的怜悯和姑息。抛开死缓判决的法律技术性因素,我们还可以换个角度剖析判决的合理性:腐败分子必然考虑犯罪的成本,陈同海之所以自首、立功、配合纪检和司法机关办案,关键的原因是不想付出最高成本——生命。审判机关如果完全抛开其自首、立功情节判决死刑,则会让仍在“潜伏”的“陈同海”们形成思维定势——坦白罪行只是死路一条,揭露同伙就是“不仁不义”。这种侥幸和绝望心理,必然会增加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侦查、追赃成本,从而导致窝案、串案的突破难以及巨大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孰轻孰重,不言自明。
陈同海的性命并非像许多人想象的那么金贵。是该从某一个人的生死辩论中跳出来的时候了,要相信法律的力量和价值追求,即使它产生的结果与多数人所期望的并不完全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