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我国司法改革的特色
主讲: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点评:
谢鹏程(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副所长)
田文昌(著名律师)
徐 昕(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兵(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毛立新(法学博士,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 庄(知名法律学者)
主持:李轩(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时间:12月1日(周六)下午2点
地点:中国政法大学蓟门桥校区图书馆贵宾室
主持人:我临时受命,何兵院长在学校一个会没有结束,无法脱开身,临时主持,我是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的老师李轩,同时也是中国法协会案例研究会的秘书长,非常荣幸到政法大学参加这样一个活动。随着十八大的春风今天在这里隆重召开“我国司法改革的特色”的研讨会。众所周知,最近两年尤其是十八大前后社会各界人心思变,思想空前活跃,改革开放深入进行,各方面的经济、社会政治体制改革成为热门话题,有人说已经掀起了中国改革浪潮的第三波。第一波是1976年粉碎四人帮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的改革开放;第二波是1992年邓小平南巡考察后开启了市场经济的体制改革;这次与十八大密切相关的全面深化政治改革的方面。司法改革也全面深化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上世纪90年代,具体说是1991年《民事诉讼法》法典正式颁布后,相关改革已经开始。尤其是1998年肖扬院长推行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以来,我们的司法改革一直持续深入的进行。而这次十八大我们看到了很多新气象、新信息,包括在十八大报告中胡锦涛总书记一再提到在法治领域要更加强调依法办事,决不能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徇私枉法,并且提到新一代领导更应该强调以法治思维解决问题。
最近还欣喜的看到,在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同志学习十八大报告中特别提到依法治国,要遵守宪政,要实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制度。我想随着这样改革春风的到来,司法改革领域会有很多新气象,今天可谓高朋云集,特别荣幸邀请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先生!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先生!著名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先生!著名诉讼法学者、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先生!著名律师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毛立新博士!还有一个特别人物,即前非著名律师现著名非律师,尤其这两天如日中天的李庄先生!我们对大家的到来表示感谢和欢迎!
大家知道在十八大之前官方出台了《中国司法改革》白皮书,但对白皮书的解读从来有两种不同理解,一种是官方的,一种是民间的。白皮书出台后我们听到了不同声音,包括民间的批评声音,讨论这个话题时也要考虑到目前的司法现实。在司法改革领域有两种比较针锋相对的观点,一种是激进派的观点,一种是温和派的观点,今天的题目比较温和——“我国司法改革的特色”,邀请的嘉宾都是温和派,胡主任和谢所长甚至可以说是正统派的。首先让我们听听最高法院的声音,看看在司法改革领域有没有新动向,有请胡云腾主任给我们做演讲,大家欢迎!
胡云腾:我站起来说,非常抱歉来晚了几分钟,何兵教授前几天给我打电话说要搞一个讲座,让我讲讲司法改革。当时我就答应了。为什么要答应?因为前不久最高法院专门出台了一个文件,支持教育部、中政委、财政部签署了的一个协议:协同创新。我所在的研究室和政法大学签了一个协议,所以我被政法大学聘请为“协同创新工程”的教授,我作为一个兼职教授应当履行这个责任,这是第一。第二,因为在政法大学是讲课,对象都是学生,真的不知道今天来了这么多著名专家和律师以及新闻界等朋友,这点我真没料到。但能够见到大家我同样感到是一个学习的机会。刚才李轩教授讲了今天的题目,而这个题目是我提出的,因为前不久我看到这样的论坛已经开了一个讲座,再让我讲什么?我说就讲讲中国司法改革的一些特点。所以我今天仍然是一个讲课,主要作为一个老师对同学们讲,不代表任何一个部门,更不代表最高法院,只是我自己这些年来对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些认识,这个认识是否正确仅供在座同学和嘉宾参考。同时最高法院正在起草关于刑诉法司法解释,现在在我手上负责。所以今天我先讲讲司法改革,回去还要准备发布司法解释的稿子,在这里首先做一点说明。
正如李轩教授所讲,我们这个时代是一个改革的时代,不仅是经济改革,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改革,文化体制、法治、政治、司法都在改,所以现在是一个改革的时代。如果从司法改革角度来讲,放眼世界,世界各国包括发达国家和后来进入法治社会的国家都在推进司法改革,比如我们的邻居日本、韩国、俄罗斯、越南都在搞司法改革,而且司法改革都有它自己的特点。所以我就结合今年10月国新办发布的关于司法改革的白皮书,我认为这个白皮书总结了我国近年来司法改革经验,也展示了司法改革的一些成就,目的是想让中国人自己或者国外的朋友、世界其它国家了解我国司法改革的进展和取得的成就。所以今天仅仅讲讲我所在的法院系统推进司法改革的一些特点或者说一些领域、取得的成果。
第一,中国司法改革的特色。由五句话来概括比较适当:一是我们的司法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在现有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基础上的发展与完善,不是像俄罗斯一样。俄罗斯司法改革是完全推翻、否定自己的司法制度,照搬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我们的司法制度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基础上的发展与完善,这是我们改革的性质。同学们认识中国的司法制度这是第一要考虑的。
二是我们的司法改革为了什么?所要解决的是当前社会上影响司法公正、高效的突出问题,或者说是人民群众法院的突出问题,这些是白皮书所讲的。我们的司法改革不是追求一些空洞的原则,是要解决司法实际问题,解决老百姓现在反映突出的一些问题,不利于保护老百姓、当事人打官司,不利于保护老百姓权益的突出问题,这是第二句话。
三是司法改革的过程要让人民群众参与,即我们的司法改革不是关门改革,无论是最高法院还是其它司法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在改革过程中,包括在座的田大律师、徐昕教授等人,很多改革是专家学者、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不是关门改革,非像英国的沃尔夫法官或者日本少数专家专门组织一个会议领衔反反复复的研究,我们的改革是集体的、大家共同参与的,是吸收各界意见的过程。
四是改革的成效要由人民群众评价,改革的效果要由人民群众评价,改革的成效要由人民群众共享。也就是说这种改革不是为了哪一个群体,也不是为了哪一个阶层,而是为整个社会提供公平正义服务为目标,所以现在评价我们的改革得失,评价司法改革是否成功,可能不能从原则或者少数某一个人、某一个群体而出发,要看老百姓评价。而最后是否达到效果是另一种考虑,但改革目标应该这么想,所以改革的成果应该由老百姓共享。
五是改革的最终目标——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这是司法改革的目标。
刚才李轩教授讲十八大以后我们的改革是什么,我觉得十八大以后的司法改革也会朝着这个目标迈进,不会有其它目标。这五句话不是我讲的。一般而言认识我国的司法改革、认识当下的司法改革首先要有这样的认识,如此才是正确的认识。
第二,我国这五年来司法改革的一些重点或者说一些亮点领域,这点我有责任跟同学们介绍一下。这五年我国司法改革取得了巨大进展,实际也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刚才李轩教授已经讲到,我在法院体会比较多,当然也有一些未实施到位、有问题的地方,但取得的成就与亮点不可否认,在这里我讲几个方面:
其一,从司法体制来讲,铁路法院统一到地方是很大的体制性改革。50年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设立了铁路法院、运输法院,这个法院行使的是国家司法权,但财政保障、里面的法官都是铁路企业的员工,这和我们所讲的司法权、公权力应当由法官、国家工作人员来行使不相符合。所以从2004年开始就研究铁路法院划归地方法院统一行使司法权的问题,今年为止这项改革已经完成,公安机关完成了,检察机关归属地方也完成了。这是一项很大的改革,因为牵涉到案件的管辖问题,牵涉到这些人身份转成法官的问题,牵涉到经费保障包括人财物保障的转型问题,这些都是非常大的问题,不是一句话、提个建议就能解决的。这是从体制来讲的。
其二,如果不在政法机关可能也感受不到,第二项改革也是特别重要的改革,即经费保障的体制改革问题。大家知道我国政法经费包括行政机关的经费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以分层管理为主。什么意思?一个县的法院、一个县的政府或者一个县检察院的经费主要由县的财政保障。而由于各个县、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保障的能力不同,所以法院、检察院经费保障程度就出现很大差别,导致中西部地区、落后地区法院院长、检察长主要任务是怎么能够要到钱、搞到经费,使法院、检察院运转,由此在实践中产生一些问题。近年来中央意识到这些问题,于是加大中央财政对基层法院、中基层法院、中基层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就目前而言,这几年基本解决了中西部基层司法机关经费保障问题。在我看来这么多年改革最大的改革是这个,它比什么改革都重要。大家都知道我国《宪法》规定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如果没有充分的、必要的经费保障,法院一天到晚去县长、市长、财政局要钱,就很难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所以这项改革外面不是太了解,但从法院内部来讲,从法官及广大的基层法官特别是中西部中基层法官来讲,这项改革的意义非常重大,非常有效。当然这项改革有些地方没有到位,我相信下一步改革会进一步理顺财政保障体制,中央财政会进一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法院的经费保障力度,使他们有能力排除因经费问题受到地方干扰,所以这项改革大家要充分认识到它的重要性。
其三,最高法院倡导量刑规范化的改革。这项改革在刑事审判领域意义非凡。我国长期以来对量刑和定罪在程序上不分,在理论研究上重视程度不一样。我是搞刑法的,田文昌大律师也是搞刑法的,大多数学者长期以来主要所关注的是定罪问题,关注量刑的比较少。从刑事审判来看,把定罪和量刑放在一起,在一些基本案件中法庭往往只调查辩论定罪问题,对量刑问题重视程度不够,所以导致在量刑问题上出现了一些不平衡的问题。过去人权保障意识不强,人的自由价值不值钱,所以多判一点、少判一点的问题可能不突出,现在随着人权保障意识增强,自由价值越来越珍贵,人们感觉到多判一天、少判一天都可能影响司法的公正,问题由此突出出来。
所以从前年我们就开始研究量刑规范化的改革问题,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着手。程序上是想构建一个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能够把量刑这项活动从刑事审判中相对的独立和分开,让辩护律师、控辩双方不仅能够辨认量刑问题,同时对自愿认罪给予奖励,酌情从轻处罚。所以这项改革非常显著,体现在哪些方面?现在一审案件的服判息诉率就全国来讲已经达到90%以上。也就是说经过量刑规范化的改革,让辩护律师和被告人更多的参与量刑问题,使量刑公正地实现比以前更加到位,所以我们这个刑事审判现在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在某省、地方能够达到95%,也就是说一百个刑事案件,一审后有95件服判息诉,只有5%的案件抗诉或者上诉。这项改革一个很重要的成果是我们把刑法中的量刑幅度加以适当分解,对刑法中的从重、从轻、减轻、免除情节进行适当的量化分解,使刑法规定更加精细,克服了我们刑法量刑幅度比较宽泛的问题。专家学者包括律师同仁认为此比较宽泛,量刑幅度太宽,法官自由裁量权太大,经过这个改革,量刑公正的实现不仅比以前更到位,而且推动了刑事立法的精细化或者规范化。比如这次修改刑诉法,把量刑程序写入刑诉法条文,我们根据这个条文对量刑程序进行了新设计,所以欢迎在座同学关注一下即将发布的刑事诉讼法的稿子,我们对量刑程序的设计会比以前更加具有操作性,更利于我们辩护律师、被告人行使权利。这是第三项改革。
其四,证据制度的改革。大家知道最高法院前年发布了“两个证据规定”,这个证据规定对刑事诉讼如何搜集证据、如何调查证据、如何质证、如何认定证据以及如何排除非法证据包括对证据的一些理念、看法都做出了开创性的规定。这两个规定的出台对于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乃至整个案件的质量,防止冤假错案发挥了巨大作用。在这次修改刑诉法过程中,这两个证据的很多内容已经纳入刑事诉讼法。也就是说最高法院和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出台的“两个证据规定”,不仅改变了刑事诉讼法活动的一些方式与做法,而且上升为刑事法治的成果,成为刑事诉讼法这次修改的亮点和重点。所以我们已经起草好的司法解释对证据制度、证据问题做了详细解释,而且在今天可以跟在座同仁、同学说,我们在解释这个解释时,尽量把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施到位。我在看每一个条文时都想这个解释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没有距离,不仅不能冲突,而且不应该有距离,一定要通过司法解释把刑事诉讼法实施到位,这是刑事法律的理念。这项改革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亮点。
其五,推动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这项改革是一个非常大的制度创新,创新体现在:理念创新。过去怎样对待案例的认识不是很全面,尤其是我们受西方判例制度的影响,所以对案例制度的运用总是小心翼翼,生怕变成西方的判例制度。而实际上,全国法院每年审判的上千万个案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资源,包括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出现的案例,首先是一个重要的司法资源,这里面凝结了法官智慧、律师智慧、检察官的智慧,包括当事人的智慧。因为这并不是法官自己凭空判出的,而是参与诉讼的诉讼当事人共同智慧的成果。如果不将这些东西加以利用非常可惜,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浪费。最高法院基于这点,经长期研究觉得要建立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这项制度得到了中央肯定,并且中央领导多次要求建立这个制度。最后在各方统一支持下,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于2010年正式出台,最高法院现在已经发布了三批指导性案例,即将要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我们现在也在总结案例指导制度的经验,让这项制度更好的实施法律服务。
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和西方判例制度有什么不同?有几方面:第一个不同,从现在规定和实际操作来看,我们的案例指导制度是最高法院精挑细选的,我所在的研究室有一个专门的案例指导办公室,几位法官的工作是从全国法院审判案件中挑选可以作为指导性案例的案例。也就是说这个案例必须是最高法院挑选。另从程序上来讲,我们要求任何一级法院若认为他所审判的案例可以作为指导性案例,就可逐级向最高法院推荐。比如海淀区法院认为自己审判的案例可以作为指导性案例,海淀法院经过审判委员会研究后可以向一中院推荐;如果一中院审判委员会认为可以,他们研究后向高级法院推荐;高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认为可以,就向最高法院即我所在的研究室推荐。所以我们对指导性案例的选用、推荐有一套非常严格的程序,必须经过各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层层推荐与把关。再是公平,专家学者如果发现指导性案例,比如二中院审的,觉得可以作为指导性案例,我们要求向审判案例的终审法院加以推荐。为什么向终审法院不能向最高法院直接推荐?我们在讨论过程中,有的法院提出如果这个专家教授或者社会上一个人、律师觉得这个案例很好,直接向最高法院推荐,但这个案例在实践中有可能被改了或者出现其它情况,了解这个案例最终是否生效、是否有改是终审法院,所以专家学者向最高法院推荐指导性案例,必须向原审法院推荐,原审法院认为专家学者或者其他人所推荐的案例有意义,可以按照刚才我所讲的程序向最高法院推荐。还有一个推荐渠道,即最高法院的各个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在实践中发现有指导性案例可以直接向我所在的研究室推荐。这个程序和西方不一样的,西方判例只要一宣布会自动成为判例,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我们不行,必须有这样一套程序。
第二个不同,通过的程序。中国指导性案例和西方判例不同在于:我们的案例必须经过重新编写,裁判要点必须经过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确认。一个案例可能有很多亮点,但最高法院可能只选其中一个、两个,最后最高法院审判员讨论确定的指导要点才能有指导作用,其它不能作为指导性案例的指导裁判要点。这点和西方判例有所区别:西方判例只要一个教授、学者挖掘到对他有利的,都可以是这个判例的要旨,都可以拿这个东西进行诉讼或者作为一种学术观点。我们不行,我们是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目前为止指导性要点少则一个,多则三个。所以指导范围非无限,非随机,而是最高法院确定好的。为什么如此?这是因为考虑到我国太大,再是若听任各级法院众多学者、律师随意发挥的话,可能就起不到指导司法实践的作用、统一司法制度。
第三个不同,我们的指导性案例现在有一个要求,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什么叫“类似案件”?类似案件不是指数额、标的、原被告等,而是指所审判案件所争议的法律问题性质类似,只有这个类似时才可以参照,否则不能参照。现在讲参照必须是审理类似案件时才能参照,应当参照。如果辩护律师提出了应当参照某一个指导性案例的辩护意见,法官在裁判文书中一定要进行回应。有的同志可能会问“如果一个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而没有参照,怎么办?”如果确实应当参照而未参照、不说出理由,可能就构成这个案件发回重审或者改判。为什么?不是因为新的判决违反了指导性案件,而是违反了指导性案例所适用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因为指导性案例是适用法律的最好案例、样板案例,既然违反了指导性案例所确认的规则,肯定违反了指导性案例所适用的法律。所以这一点是大家了解此制度需要注意的问题。
最后一个问题是关于指导性案例的性质,它是一个什么东西。有人说它是法官造法,有人说它是司法解释,有人它是适用法律的一个机制。在我看来,指导性案例是适用法律的一个机制,是解释法律的方式,所以这项制度在实践中适用以后,现在还没有看出效果,但大家对这项制度的意义和价值非常认可,认为我们现在有两条腿走路,过去只有司法解释一种,现在不仅有司法解释以抽象的条文规范解释法律,还有具体的案例解释法律,所以这项制度的价值非常重要。
关于司法改革的亮点,不是一个小时、半个小时所能说完的,有很多,不想更多的占用大家时间,因为还有很多嘉宾有话要说。
关于下一步,我们不是预测先生。十八大跟以往相比更加重视法治建设,更加重视司法改革。从十八大的文件、报告中都完全能够看到这点,所以我感到十八大以后司法改革确实还会继续往前走,这是毫无疑义的。我国的司法改革尽管取得了很大成就,但需要改革的地方仍很多,与我们经济社会发展和与老百姓的满意度还有很大距离。下一步的司法改革,十八大中所讲有几方面值得我们关注:
一是要围绕司法公信,打造司法公信力方面开展改革。司法公信建设在十八大明确提出,过去是没有的,这是一个新概念也是一个新要求,所以怎么打造司法公信,改变目前司法公信不高的情况,是下一步需要研究的问题、推进的问题。将来围绕这方面可能会有一些新举措。
二是司法公开问题。司法公开的改革下一步仍需要加强,因为十八大专门讲了司法公开问题,也是首次讲。在中央这么一个重要的文件中讲司法公开,我想下一步司法公开是改革重点。大家可能也看到了《法院报》、《法制报》都在讨论这个问题。现在公民拿着身份证旁听以及全国媒体报道、社会监督等,实际上我们还有一些环节公开力度不够,比如一个案子至少3个月的期限,现在公开的也就是开庭一个环节,其它大量时间怎么公开是下一步需要有人去做的,所以司法公开问题是下一步推进司法改革的重点。
三是司法保障。在十八大报告之前,中央提出社会管理创新的格局:“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十八大报告变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专门加了“法治保障”。同时在这一段中专门讲了加强司法的基本保障。所以我想怎么保障司法能够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怎么能够保证司法在“五位一位”格局中发挥更大作用是下一步司法改革中的一个重点也是一个着力点。
如果对未来的司法改革有什么期待的话,我想大家可以拭目以待,在司法公开、司法公信、司法保障等方面下一步会有新举措,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的意见。最高法院专门有一个司法改革办公室,跟我的研究室是一个平级单位,全国法院改革具体工作主要是这个办公室负责,我过去曾经是这个办公室的副主任,几年以前就不当了,我讲的东西只是我自己的认识,讲得不一定正确,在座嘉宾长期以来关注司法改革,尤其对我国法院改革非常支持,今天我利用这个机会给大家简短介绍一下,不一定正确,欢迎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李轩:非常感谢胡云腾主任。刚才胡云腾主任对中国近五年的司法体制做了一个全景介绍和点评,尤其是结合《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和十八大精神阐述了他自己的观点,很多信息可能是在座同学们第一次接触,还有一些在座学者过去可能没有注意到,有很多真实情况的介绍和真知灼见。但刚才也说过这是一次研讨会,胡主任一再表态是他个人的观点和个人意见。我了解到关于中国的司法改革民间一直有很多不同声音,有赞成、批评的,今天既然是一个研讨会,就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希望各位点评嘉宾可以针对胡主任的演讲发表意见;也可以展开说,针对胡云腾主任所没有提到的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这样我们可能有一些建设性意见甚至是批判性意见请胡主任带到最高法院,这样更有利于全面促进我们的司法体制改革。下面有请来自最高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教授的精彩点评,大家掌声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