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防范冤假错案何时告别“毒树之果”

2013年11月23日03:39  南方都市报

  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重申和强调了诸多于防范冤假错案而言至关重要的刑事案件审理原则,细化了独立行使审判权、非法证据排除以及疑罪从无等相关问题的衡量与执行标准。

  依法保障审判独立,此次《意见》提出不因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同时明确不再参与公安部门与检察院的“联合办案”。事实上,所谓舆论炒作、信访对司法审判的“干预”,其本身并不具备直接干预司法的能力,其能否“成功”实现对案件的影响,以能否获得权力重视、批示为前提。司法如何抵御权力干扰,依然是待解难题。权力介入审判的最主要渠道,是政法委。需明确的问题是,权力誓言不再介入个案,与法院能否顶得住、拒绝得了权力的介入,依然是两个层面的问题。

  此番《意见》被外界所看重并继续期待的“亮点”不少,首先便是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情形,在刑讯逼供之外,新增列举了“冻、饿、晒、烤、疲劳审讯”五种收集被告人供述的非法方法。此前,包括2012版《刑诉法》、2010版《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收集证据的“非法方法”并无如此细致的规定。应当注意的是,列举式立法模式的局限在于,其注定永远无法穷尽所有可能。对逼供和变相逼供行为,此次得到明确的五种非法方法或对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有所助益,同时需要警惕的依然是司法实务中尚未被归纳、或可能还会被不断创造出的其他“非法方法”。

  相较而言,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意见》的最大贡献或在于明确提出,“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均在应当(也就是“必须”)排除之列。这显然有助于厘清和纠正,此前司法实务中大量存在的靠侦查机关一纸“不存在刑讯逼供行为”证明旋即否认刑讯逼供的荒唐局面。未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或在庭审中无法提供相关录音录像的言词证据,均属于“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范畴。进一步讲,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程序,甚至不妨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明确由控方来承担“不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举证责任,无法完成举证则推定存在“非法方法”。对刑讯逼供的“零容忍”,不仅应当是强硬的表态,更须成为制度的倒逼。

  效力等级并不算高的《意见》,能否彻底解决冤假错案的司法痼疾,有待观察。起码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现行法律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依然留有较大余地。绝对排除规则仅适用于“以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口供、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四类言词证据。对物证、书证的要求则相对宽贷,只有在“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时候才会被依法排除。也就是说,只要能从言词证据中获取到其他证据类型,即便言词证据可能会被作为非法证据而排除,但对其派生证据的排除却很难启动。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被视为一株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毒树”,而人们对这株“毒树”上所产出果子却依然认可,会否在为刑讯逼供提供某种可能的生存土壤?

  细数某个时间段内最高法多少次谈论“防范冤假错案”,甚至成为一种解读视角,可见相关方面对此问题的“高度重视”,但也可知在该问题上,有令不行与屡禁不止是最切题的评价。刑事案件的侦办、审理流程,甚至仅一个非法证据排除,需要多少部规范性文件去强调和重申,以及不断细化地去罗列?显然,人们每一次都希望,这样的强调与重申是最后一次。

(原标题:[社论]防范冤假错案,何时告别“毒树之果”)

(编辑:SN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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