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这标志着中国法制结构将会发生变化,但扩大地方立法权与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并不矛盾。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法制结构表现为国家的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认定的较大的市,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定的较大的市主要包括省政府所在地以及在区内有较大影响的市。赋予这些城市制定地方法规的权力,不仅可以充分发挥这些城市自治管理的功能,而且更主要的是,可以让这些城市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解决经济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同时也是一个生产力发展极不均衡的国家,不同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差距很大。单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立法,那么,制定的法律可能会导致有些地区生产力发展较快,有些地区生产力发展较慢。近些年来,为了加快生产力的发展,一些地方“先行先试”,制定了许多地方性法规。事实证明,这种做法非但不会破坏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反而会促进各地快速发展。
中共中央决定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市的数量,就是要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基础上,赋予更多城市以立法权,让他们根据本地发展的需要,以及社会发展的总体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这种立法模式不仅充分尊重了地方立法权,而且充分体现了法制的人民性原则。赋予更多城市立法权,实际上就是要让这些城市的市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且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把多数人的意见变为地方性法规。
赋予城市立法权是实现城市自治的第一步。只有让更多的城市根据本地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发展需要,制定属于自己的地方性法规,才能真正贯彻落实主权在民的原则,也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城市人民管。城市享有制定地方性法规权力之后,可以根据本地发展的需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地方性法规,约束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更好地保护市民的权利。现在一些城市之所以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政府规章变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方性法规,就是充分考虑到了城市居民的普遍需要,在尊重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增加城市的人文色彩和传统文化气息。
增加地方性法规与实现国家法制的统一并不矛盾。增加地方性法规可以丰富国家的法律体系,可以使国家的法律规范更加符合各地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让城市居民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制定符合当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
增加地方性法规之后,整个国家的法制结构将会发生变化。今后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将会减少,而地方性法规将会逐步增加,国家的法制结构将会更加合理,立法机关与执行机关的分工将会更加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实施的法律就会成为中国法律体系的主干,各个城市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将会成为主干上的分支,它们共同组成中国法律体系枝繁叶茂的参天大树。
当然,扩大地方立法权,必须以培养大批的立法人才为基础和前提条件。现在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些地方性法规之所以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根本原因就在于,立法者根本没有意识到地方性法规的本质属性,少数地方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秉承错误的立法思路,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这种局面不加以改变,那么,地方立法权越大,损害公民基本权利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增加地方立法权的同时,必须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能力和资格进行全面的考察,必须成立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审查机构,防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违反国家现行的法律,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教授)
(原标题:扩大地方立法权与法制统一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