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洋:社区矫正人员的言论权不应随意受限

2013年12月17日02:39  新京报

  ■ 观察家

  社区矫正人员本身并非一概不享有言论自由,只有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才不享有接受采访、发表演说等权利。

  据报道,广东省本月已开始执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及分类管理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采取量化的实时记载扣分,并规定,擅自接受采访、发表演说的,将一次扣4-5分。

  社区矫正作为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方式,不同于监禁刑。在目前国家社区矫正法律尚未出台,而刑法中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不能因此而束之高阁的背景下,广东司法厅对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及分类管理作出细化规定,本无可厚非。

  但值得注意的是,广东的地方规定应当重在细化法律规定,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而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甚至随意限制、侵害社区矫正人员享有的合法权益。规定中对擅自接受采访、发表演说的行为一律认定为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予以扣分处理,就值得商榷。

  一方面,接受采访、发表演说的权利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而言论自由是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非经法定程序、法定事由不得被随意剥夺。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才会剥夺言论自由。这就意味着,社区矫正人员本身并非一概不享有言论自由,只有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才不享有接受采访、发表演说等权利。显然,广东省的社区矫正具体实施规定在此问题上超越了法律确定的界限。

  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制度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但并非无规可循。最高法院等四部门曾发布《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违反社区矫正义务的处理。其中,并未规定限制社区矫正人员的接受采访、发表演说的权利。这里,广东省的社区矫正具体实施规定,作为下位的规范,实际上扩大了司法厅的职权范围,限缩了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范围,增设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法外处罚。

  其实,否定对社区矫正人员接受采访、发表演说“一刀切”禁止的做法,并不是说对社区矫正人员接受采访、发表演说的权利就可以听之任之,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来分别对待。一般情况下,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人员接受采访、发表演说的权利不受限制。但如果接受采访、发表演说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则另当别论。社区矫正人员因此受到处理,也并非由于社区矫正人员的身份,而是因其违反法律的行为,与普通公民违反言论限度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无二致。

  社区矫正是新鲜事物,各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性规范,可以为未来立法提供先行先试的经验。但无论如何,尊重社区矫正人员的主体地位和法定权利,应当是不可背离的一个基本前提。

  □李洋(法律从业者)

(原标题:社区矫正人员的言论权不应随意受限)

(编辑:SN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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