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所执行的“法”不再仅仅是法律法规,而是“各自的想法”。这无疑造成了执法体制的“亚健康”、执法环境的“乱糟糟”,导致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公信力大打折扣
一直以来,群众关于行政执法特别是一线执法的抱怨,不绝于耳。这其中有“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执法态度问题,有“借执法之名敲竹杠”的执法立场问题,有“钓鱼执法”、“暴力执法”的执法方式问题,有“权责交叉”、“多头执法”的执法体制问题。总结起来,这些都是“执法不守法”、“执法不依法”的体现。
其实,我们经常说“法定职责”,这意味着“谁来执法”、“执什么法”、“如何执法”以及不同执法主体之间的关系,都必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然而,现实生活中,有些执法主体往往有自己的利益考量,凡是遇到有利可图的事务,它们就会“抢破头”,凡是遇到无利可图的事务,它们就会“踢皮球”。随之,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所执行的“法”不再仅仅是法律法规,而是“各自的想法”。
然而,不可思议的是,这些本不该有的“各自的想法”却往往成功化为实践。之所以如此,责任追究机制的不健全是主要原因。翻阅2013年,就有这样的两个现象值得关注。
第一个是“烂尾新闻”。诸多热点事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高度关注。对此,一些地方政府应对有高招:从事件开始的“捂”住真相,到事件中期的“堵”住追问,再到事件最后的“拖”住处理,直至让“热点新闻”变成了“烂尾新闻”,最终不了了之。
第二个是“临时工”。城管打人,是临时工干的;政府工作人员醉酒驾车,是临时工干的;奢华活动举办的文件,也是临时工伪造的。种种迹象表明,临时工已经成为某些部门做错事的挡箭牌。
责任追究机制的不健全,无疑会造成执法体制的“亚健康”、执法环境的“乱糟糟”,进而导致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公信力大打折扣。
据了解,我国大约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执法机关是否严格执法,直接体现着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质量、水平和程度,直接影响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在新一轮改革大幕已经拉开的时刻,约束行政权力,规范行政执法迫在眉睫。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并对未来的改革提出了多项要求。接下来,应进一步理顺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全面遏制执法主体的逐利冲动,建立一个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同时,为牢固树立法治权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应该树立法治意识,真正把以往“各自的想法”统一到法律法规上来,真正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