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涤明:“罚到倾家荡产”也要有法律依据

2013年12月19日04:20  扬子晚报
是罚到倾家荡产,还是适度,应该依法律而定 是罚到倾家荡产,还是适度,应该依法律而定

  广州越秀区火灾进入调查追责阶段,5名建业大厦相关责任人员被刑事拘留。广东副省长、公安厅厅长李春生表示,要罚到他们倾家荡产(今日本报A14版)。

  倾家荡产、身败名裂、家破人亡这类狠话,这些年我们听得太多,反腐败、打假、整肃安全生产等方面,经常说这样的狠话。但狠话不如“狠手”,以防火来说,如果日常检查、层层监管上狠一点,该停的停、该封的封,对失职官员该撤的撤,很多火灾或许不会发生。现在一个很大的问题是,一出事就“高度重视”,紧接着是领导的一通狠话,然后是有问题没问题的单位一律“吃药”,比如出矿难了,所有的矿全停。等到再发生事故,还是这套“程序”。

  对火灾责任者的处罚,是罚到倾家荡产,还是适度,应该依法律而定。而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罚款条款,很多都是责罚并不相适,比如环保法规中对一般性工业污染的罚款上限是50万元,那么无论执法部门多么狠,也不可能把企业罚到倾家荡产。火灾事故责任者,按理说应赔偿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损失大,责任人赔偿能力弱,可能会“倾家荡产”。至于罚款,消防法和地方法规规定的罚款金额最高为10万;对于开发商、企业主来说,绝不至于倾家荡产。但不管怎么说,处罚都要依法,而不可能是以“倾家荡产”为标准。官员所说的“罚到他们倾家荡产”,或许只是一种情绪表达,一种姿态,不必去作量化执行。但这样的情绪或姿态,并不合适。第一,政府会议上,官方语言必须严肃,特别是重大事件中需要兑现的官方表态,要言出必行,而不能拿狠话当官话。第二,政府言行要依法,那么任何的表态都应在法律框架内考虑,不合法的、做不到的就不要说。

  (内蒙古 马涤明)

(原标题:“罚到倾家荡产”也要有法律依据)

(编辑:SN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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