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失物被征关税”给公众上了堂“税法课”

2014年01月01日08:09  北京青年报

  临近春节出境游渐热,你是否有在国外丢东西的经历,是否遇到过好心老外、“伤心”海关?近日广州有市民来电吐槽,其在欧洲旅游时弄丢一部iPad,谁知有好心老外捡到后按图索骥找到万里之外的失主,并自掏邮费寄回广州。谁知失主领取失物时,却被告知要缴10%行邮税。(相关报道见07版) 

  老外拾金不昧,并自掏腰包将失物寄还给中国的一名女失主,确实令人感动。但海关对跨境邮寄的物品征收关税,也并非像失主表现出来的那样令人“伤心”。从表面上看,海关对失物也征税,显得有点不近人情,甚至消解了好心老外拾金不昧、万里寄还的善意。但从依法征税的角度来看,海关的做法并无不妥。当然,对于这种邮寄品,海关也不是非征税不可,关键是,失主拿不出可以不征税的证据。

  事实上,这名失主为领回在国外丢失的一部iPad,向海关交纳了200元的行邮税,一点也不冤枉,权当是为自己的过失和不懂税法交了一笔学费。首先,其购买这部iPad时,没有向商家索要发票,既帮商家逃了税,又为自己维权留下了隐患。比如,就因为失主拿不出发票,才无法证明iPad是在国内购买的。同时,失主带iPad出境时,未及时填写申报单,导致其无法证明该物品是在国内购买的还是出境时携带的,海关也无法对其免税。

  可见,失主领回失物被征关税,海关是照章办事,错在失主自己——购买商品时未索要发票,出境时未填写申报单。特别是,购买商品不索取发票,在消费者中相当普遍,必须引起重视。商家主动开具发票,是法律赋予商家的法律责任,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从事其他经营行为,从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收款的时候必须开具发票。也就是说,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商家拒开发票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而消费者不索取发票,等于是纵容商家逃税,也是不懂税法的具体表现。

  因此,失主领失物被征关税,给公众上了一堂“税法课”。要知道,消费者通过索要发票维护税法的公正和尊严,也是在为国家增加税收作贡献。购买商品索要发票,应该成为消费者的一种良好习惯,坚决不向拒开发票的商家妥协。一旦遇到拒开发票的商家,应及时向税务部门进行举报。作为商家来说,也理应遵守税法规定,自觉向前来消费的消费者开具发票。特别是,税务部门应加大对消费环节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购物不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

  张西流(湖北  职员)

(编辑:SN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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