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宪权:投毒案,为何是死刑而非死缓

2014年02月19日14:56  解放日报

  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森浩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此宣判,社会褒贬议论的焦点之一就是,为何是死刑而不是死缓?是不是判得有点重了?但从法理的角度来看,这个结果当属意料之中。

  毋庸置疑,在当代社会中,废除和缩减死刑是世界各国和地区刑法发展的潮流。我国也已经在立法上缩减了一些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并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一再强调,要尽量减少司法实践中死刑的适用。但是对于诸如故意杀人罪等严重刑事犯罪,我国刑法中仍然保留死刑,且在司法实践中采取高压的态势进行打击。

  林森浩实施了杀人行为,且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罪该适用死刑,这可能是社会各界的一个共识。争议点在于对其能否适用死缓。然而,从本案的实际案情分析,对林森浩适用死缓似乎不具备条件。

  首先,本案被告人林森浩采用的杀人手段十分恶劣,即用投毒的方式实施杀人,且在行为过程中完全有避免最严重结果发生的可能,但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用林森浩的说法,其没有杀人的动机,这仅仅是一次“游戏”或者“玩笑”。有人认为,据此对其可以适用死缓。但是,从专业角度分析,在没动机的情况下,还可以用如此残忍的手段杀人,只能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极高;将杀人视为“玩笑”或者“游戏”,只能说明行为人“随意杀人”、“漠视生命”的主观态度。

  其次,司法实践中,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故意杀人案件,是否应该适用死缓,通常的标准主要有三:其一,被害人在起因上是否存在重大过错;其二,被告人案发后是否进行积极赔偿,是否真诚悔罪;其三,是否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分析本案,这些条件均不实际存在。本案中被害人在整个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过错。案发后,林森浩及其家属尽管也有一定程度的补偿表示,但没有明确的态度,更不存在具体的举动,且多次提出这是一次“游戏”,悔罪态度显然很不真诚。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综上所述,对林森浩宣判死刑是合法、合情和合理的。对于一起案件的审判结果,人们会从不同角度加以解读。但是,无论何种解读,必须要有法律的依据。对被告人适用死刑,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表现。同样,对被告人能否死缓也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严格依照相关的标准执行。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教授)

(原标题:投毒案:为何是死刑而非死缓)

(编辑:SN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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