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鉴于公民受广告骚扰的“损失”较难举证,《广告法》有必要直接规定一个赔偿“起步价”,或者引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机制,让违法者感受到群体诉讼的压力,不敢以身试法。
2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网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的亮点颇多,但最引起关注的还是: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其手机或个人电邮发广告。
这一措施切中时弊,饱受垃圾短信、垃圾邮件骚扰的民众纷纷点赞表示支持。但是,一个随之而来的现实问题是,中国目前手机用户数超过10亿,电子邮件用户也数以亿计,如此庞大的市场、复杂多元的广告发布主体,又是较难取证的电子广告,监管难度不言而喻。公众在点赞之余,不免担忧:法律能否得到落实,权利会不会走空
其实,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草案》,跟舆论中的“未经同意不得发广告短信”有一定的差别——《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换言之,这等于是把禁发广告的红线,从“事先征得同意”退至“当事人没有明示拒绝”。
对于违法责任,《草案》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向个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电信管理的规定查处。
如此一来,就把处罚电子垃圾广告的责任交给了电信行业管理部门,而且处罚的依据也不是《广告法》本身,而是要借电信行业的规定来“借法执法”。这可能将公民不受电子广告骚扰的权利打了折扣,将涉及亿万公民切身利益的《广告法》执法,退回到了电信的行业管理。
首先,目前电信行业法规并不健全,2006年原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仅处罚垃圾邮件;对手机广告、电话营销广告本身,并没有见电信行业有直接规定。如果使用“借法执法”模式,届时电信部门可能面临“无法可借”的僵局。
其次,手机垃圾广告涉及面广,而工信部或者各地无线电管理局,并不像工商部门那样有丰富的权力终端,执法人手如何保障
再次,手机广告的市场份额巨大,而电信管理部门本身与几大电信运营商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恐怕管理机制还需要理顺。
这次《广告法》草案其实是赋予了公民免受电邮、手机垃圾广告骚扰的权利,那就有必要让民众成为自身权利的实现主体。
因此,《广告法》有必要赋权受垃圾邮件、手机广告骚扰的公民,直接起诉广告发布者、广告主;鉴于公民受广告骚扰的“损失”较难举证,《广告法》有必要直接规定一个赔偿“起步价”,或者引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机制,让违法者感受到群体诉讼的压力,不敢以身试法。美国《2003年反垃圾邮件法》就明确赋予公民的起诉权利,配合高额的赔偿金,震慑效果显著。
同时,应理顺处罚机制,新《广告法》要对发布垃圾电子广告做出独立的处罚规定,并且由作为广告业监管主体的工商部门直接执法,不能退回借电信行业规定的“借法执法”模式。如此《广告法》才算是“有牙齿”的,公民权利才能得到落实。
(原标题:《广告法》“借法执法”难禁垃圾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