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彬:“疑罪从挂”案件必须全面清理

2014年02月27日08:30  东方早报

  今年37岁的杨波涛,十年前是一个风华正茂的青年,但十年来,他却一直被关在牢里。

  杨波涛这十年牢狱之灾和目前处境,可以这么概括:因为定他杀人的证据不足,他被河南商丘市中院判过两次死缓、一次无期,又都被河南省高院撤销并发回重审,来来回回折腾了十年。直到去年8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检察院又把皮球踢给了公安机关,让公安“补充侦查”。如果公安现在撤案,那公安机关就得为十年前的错误抓捕做出国家赔偿,于是接过“烫手山芋”的公安机关,对杨波涛实施“取保候审”,继续把案子“挂起来”。

  虽然,目前杨波涛出狱了,但他的案子还是没有了结,这意味着他仍无法得到国家赔偿。

  目前舆论的注意力多集中在杨波涛自述受到的酷刑折磨上:侦讯人员让他十几个昼夜不能睡觉,并对其拳打脚踢、强灌屎尿、揉捏睾丸,其胡须、腋毛和阴毛全被拔光,等等。但更要问的是,这样的冤案是怎么发生在中国既有司法程序中的?

  2001年河南省商丘市发生一起强奸碎尸案,2003年年底,杨波涛被当地警方认定为此案的凶手,并于次年被羁押。本案中,警方并没找到血迹、阴道分泌物、指纹等直接物证,能“定罪”的依据只有杨波涛的口供。杨称他受到了前述的种种残忍刑讯,其律师称其口供有上百处矛盾。

  而1997年版的《刑事诉讼法》就已全面引进“无罪推定”原则:由司法机关举证被告人有罪,若证据不足,或证据有疑点,则不能定罪,是谓“疑罪从无”。如果检察院、法院能坚守法律,那么杨波涛本应被判决无罪,或根本就不予起诉。

  但事实是,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法律的执行被打了“折扣”。经常是法院明明知道定罪证据不足,却在“命案必破”等要求的压力下,违心做出“留有余地”的判决:死刑变死缓、无期变有期。比如,本案中,如果杨波涛真的实施了强奸杀人碎尸的罪行,完全应定死刑,但一审法院却接连做出三个“降级”判决:死缓、死缓、无期。更有意思的是,在杨提出上诉后,上级法院三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却未能依职权做出无罪的改判,而是把皮球踢回了一审法院。因为上下两级法院都不愿意担责任做无罪判决,于是有了“疑罪从挂”的怪事。

  “疑罪从挂”并非个案。此前的河南李怀亮涉嫌杀人案,也是因为证据不足,案件在上下级法院之间来回折腾,拖延了整整12年,直到去年4月,李怀亮才被宣判无罪。

  上下级法院之间来回推诿,就让案子进入不审不放的“死循环”。好在事情正在起变化。其一,去年新《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其中规定二审法院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二次必须做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终止了“司法死循环”。

  其二,司法机关也认识到搞“疑罪从挂”、“疑罪从轻”的危害性。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对此有深刻反思,他称:这种“留有余地”的判决,不仅严重违背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则,而且经不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他提出:对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就应当依法宣告无罪,不能再搞“疑罪从轻”、“疑罪从挂”那一套。去年年底,最高法还专门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屈从于种种压力,不能坚守法律,对明显证据不足的案件(特别是杀人等大案)搞“疑罪从轻”、“疑罪从挂”多年,积累了大量的“或有负债”。去年新《刑事诉讼法》叫停了“司法死循环”,最高法强调杜绝“留有余地”的判决,都不会一下子把这些存量问题化解掉。类似去年李怀亮、今年杨波涛这样的悬案,不能靠媒体一桩桩来曝光。

  最高法、最高检要拿出直面问题的勇气,要求地方法院全面清理全国类似的“疑罪从挂”悬案,严格按疑罪从无解决,该判无罪的判无罪、该不起诉的就不起诉,不把问题踢给公安和检察院等上游司法单位,该给的国家赔偿坚决要到位。如此才能让中国的司法改革丢掉包袱,轻装前进。

(原标题:“疑罪从挂”案件必须全面清理)

(编辑:SN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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