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出卖亲生子女应设立单独罪名

2014年02月27日13:33  南方都市报

  2013年,衡阳市衡南县一起父母二人3次卖掉亲生儿子的案件引发关注。张某与男友先后生下6个子女,两人在5年里卖掉3个亲生儿子。两名嫌疑人中的男子于2013年9月被检察院逮捕,目前正在服刑。当时女子张某因怀上第六个孩子,被警方执行监视居住,而她趁机潜逃,被衡南县公安局列为网上在逃人员。今年2月20日,四川广元警方在一所网吧内将张某抓获(2月26日《潇湘晨报》)。    

  父母出卖亲生子女被抓捕,让人不胜唏嘘。以往,对于父母出卖亲生子女是否涉嫌犯罪,涉嫌的是遗弃罪还是拐卖儿童罪,争议较大。但随着诸多司法解释的出台,这一问题在法律上迎刃而解。“两高一部”和全国妇联2000年3月20日《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出卖不满14周岁的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2010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明确: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父母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首先就是放弃了自身的监护和抚养的法定义务,其次是可能侵犯到子女的合法权益,让他们无法顺利成长,再就是将人当做商品出卖,损害了道德风俗,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所以,应当受到刑罚的打击。但是,父母出卖亲生子女,与一般人将子女从父母身边拐走出卖,在社会危害性上是有区别的,因为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将他人的监护权剥夺,将他人的儿童出卖,对父母和监护人产生严重的打击,引发社会的恐慌情绪更大。因此,应当将父母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另行定罪名,并且量刑要比拐卖儿童罪更轻。事实上,在现有的案例中,相关涉案父母量刑一般都是缓刑。将来,立法者应当考虑修改法律,在刑法上增设“出卖子女罪”,在量刑上比较拐卖儿童罪从轻处罚。

(原标题:出卖亲生子女应设立单独罪名)

(编辑:SN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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