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仪佳:广场舞扰民,应以民事侵权追责

2014年04月03日02:39  新京报 收藏本文

  ■ 议论风生

  广场舞只要侵害周边居民休息权,他们即可起诉寻求法律救济。而司法部门也该依法溯责,而不能以“息事宁人”态度待之。

  日前,温州高音炮“还击”广场舞事件引发广泛关注。4月1日,浙江省委主要领导对温州市鹿城区相关部门的不作为提出批评。当晚,鹿城区委区政府表示“深刻反思”,并提出了多项“精细化管理”的整改措施,如在广场设置分贝仪+电子显示屏,探索大型广场使用音响由政府掌控的办法,广场噪音高低的“旋钮”掌握在政府手里。(4月2日新华社)

  高音炮“还击”广场舞,本质上仍是丛林法则式对抗。在这类群际冲突爆发之际,当地政府部门及时采取技术性手段,化解权利冲突,是必要的。实质上,在广场舞动辄引发泼粪、放藏獒、鸣枪等极端对抗的情况下,不少地方都采取了对症治理方案。但也要看到,很多事后性行政治理带有一定的应急意味,与构建成熟的社会管理体系有距离。要规避广场舞扰民,说到底,还须置于法律视角下去求解。

  其实,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已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它不问侵权人实施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只要侵害了他人民事权益,就应承担法律责任。在侵害主体上,扰民广场舞者存在构成共同侵权的可能性。即使有广场舞者是路过利用“打酱油”闲暇跳上一支,也并非有效的免责事由。因此,无论扰民广场舞的场所是公园,还是私家庭院,只要周边居民休息权受侵害,即可起诉寻求法律救济。而司法部门也该依法溯责,而不能以“息事宁人”态度待之。

  广场舞扰民,本质上,也是在制造噪音污染。依据我国《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规定,以居住为主的区域,白天不能超过55分贝,夜间不能超过45分贝,而社会生活噪音的管辖、查处主体是公安机关。若广场舞分贝超出这标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有关部门完全可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而受害居民也可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中第61条规定,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所以说,应对广场舞扰民,无论是民众还是有关部门,都应更多地采取法律手段,当然,这也需要权利救济法律程序更趋简便,包括生效裁判的执行,以将广场舞管束纳入到法治框架下,也让法律真正作为裁断纠纷的基准。

  □陈仪佳(法官)

(原标题:广场舞扰民,应以民事侵权追责)

(编辑:SN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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